2004年8月,我随国家科技部纪检局对德国公务员教育与监督进行学习考察,总结德国反贪机构对公务员的教育监督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 重预防
把好公务员的入口关。德国公务员都要经过公开招聘,严格审查并宣誓忠于国家,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从而保证只有专业和品行最好的人才能成为公务员。
加强经常性的培训教育。除岗前培训外,政府还经常举办各种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讲座、研讨会,通过谈话提醒、写信、发放资料、发电子邮件、咨询指导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
。每次过节之前,都要提醒不要收受礼品、礼金,不断给公务员敲警钟。
特别注意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规定》,对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括为中性迹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中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出现酗酒吸毒或赌博等社会问题、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特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现象;报警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无视有关规定、不断发生“小过错”、做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滥用裁量空间、有意回避检查、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试图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决策施加影响、以沉默的方式容忍和违法行为、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等现象。
实行轮岗制度。政府规定:5年必须轮岗交流。对于容易滋长腐败的部门,则规定一般3年必须轮岗。
实行高薪养廉和公务员终身制。德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非常优厚,并且不必为工作位置担心。他们认为:工资越高,腐败可能性越小,而低工资是发生腐败的根源。
严厉惩治违反纪律的公务员。《联邦惩治警戒法》规定,公务员违纪处分分为八种:警告、罚款、减薪、停止晋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削减和取消退休金。遇到比较严重的情况,纪律措施就自动中止,转由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严格控制兼职。《公务员行为守则》和《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的规定》中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因工作需要而从事第二职业的,需经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辞去公职。
二、 细规定
《联邦政府官员法》对政府官员的升迁、义务、住房、福利等事项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强调所有公职人员包括家属,都不得接受来自任何方面、任何形式的馈赠和捐献,从总统、总理到普通公职人员,毫不例外。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报。如公务员被邀请参加重大节日的有关活动,必须先经过上级批准,而且只能收取印有主办单位名称作为广告的小礼品,否则会受到查处。
企业给政府部门的捐助,如召开会议,捐助鲜花和办公用品,每个部门都设有一个处负责,赞助要先申请许可,对公共事务部门的助要进行公布。
三、严监督
对下级的监督是上级的一项职责,对违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制止,工作人员出了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下级也要对上级实行监督,公务员可以依据法规对上级的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对上级的作风乃至偏见提出批评,可以通过新闻舆论的手段,甚至提出诉讼,促使上级改正。
注重普通公民对公务员的监督举报。莱比锡市法律规定,公民如发现某政府官员支出大于收入就可以举报,反贪官员要对此进行调查。公民还可以直接到议会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质询。
行为和决策公开透明。公务员的所有行为都要公开,每个公务员都要做好随时接受调查的准备。决策的理由要进行论证,决策的过程要进行备案,要求注明时间、地点、有无上级施加
影响、是否代表本人意愿等信息。公务员执行公务之后都要进行报告、签字,并且存档,长期保存以备案发后作为证据使用,方便责任追究。
明确监督重点。在德国,最容易发生行贿受贿的是建筑领域,其次是医药、医疗器械购销领域、办理证照和项目审批部门以及发放补贴、救济金等款物的部门。所以,反贪机构把监督重点放在上述重点领域的公务员。
四、合力反腐败
德国的反腐败力量主要来自于官方和非官方两大块,一些行业组织、群众组织志愿参加防治腐败工作。
官方力量主要依靠司法系统,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执法和监督法律的执行。司法独立是德国反腐败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审计机构也是德国反腐败的一个重要力量。各级均设有审计局,审计工作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服从任何上级指令,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审计。
政府各部门都设立了内部监督机构。各部门都设立防腐联系人,如果发现腐败现象,就向上级报告,封存计算机以及工作档案,然后转交检察院。
非官方主要有三种力量:一是律师和会计师;二是非政府组织,如“透明国际”组织;三是新闻舆论。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文章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