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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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款“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修改为“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如何判断是否具有隐瞒不报的主观故意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员的基本义务,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入党前犯有错误,故意不向党组织如实报告的,属于隐瞒不报。

一般情况下,在基层党组织了解情况、考察谈话过程中,对本人入党前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政务(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情况,或者实施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未如实报告的,即使行为人以“不清楚相关规定”“不知道这种错误是否达到需要报告的程度”等理由进行辩解,也可以认定其构成隐瞒不报。

如何认定“入党前严重错误”

“入党前严重错误”是指入党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党规党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即在审查认定时,对照行为发生时党员实施相同行为、依照当时规定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档次来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的“严重错误”。

如何认定“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

“入党多年”一般是指入党3年以上。如入党不满3年且一贯表现好,但在工作中没有作出突出贡献的,则应当给予除名,不能再留在党内。

满足“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入党前发生的严重错误已经改正到位;二是入党后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即行为人虽然在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但其已经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入党后未再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允许其留在党内,但为实现惩戒和教育目的,可以根据其所犯严重错误性质轻重、发生时间远近、影响危害大小等,视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如何认定“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可以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规定予以认定。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如何处理

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在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被发现时,已经成为正式党员的,可以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还是预备党员、尚未转正的,考虑依照党章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可以对预备党员涉嫌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问题立案审查,在处理时应当同时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从严重错误行为的持续状态和是否发生新的违纪违法行为看,如果行为人所犯严重错误行为连续、继续到入党后甚至案发时,即行为人在入党前、入党后均犯有相同的严重错误,或者行为人既在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在入党后又实施了新的违纪违法行为,且两者不是同一种错误,则不能认定其符合“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的条件。应当将其入党后的违纪违法行为与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行为合并处理,如果其入党后所犯相同严重错误行为或者实施的新的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直接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不再给予其除名处理;如果其入党后所犯相同严重错误行为或者实施的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可予以党内除名,不再给予其党纪处分,其中应当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重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重处分的,依照规定办理。

纪律要求

党的基层组织在发展党员时,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充分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学习工作经历,以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其他各方面情况,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思想教育、党史教育、纪法教育,从源头上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维护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入党申请人应以党员标准要求自身,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全面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情况,特别是违法犯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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