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不按规定说明和报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相关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的干部目无组织,干了什么、人跑到哪里去了,组织上都不知道,泥牛入海无消息;领导干部独来独往、天马行空,迟早会出问题。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干部“游必有方”的要求,防止出现“独来独往、天马行空”等目无组织、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的情形。
《条例》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作为违纪行为予以规定,并非不允许党员、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外出,而是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
问题表现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将个人去向视为自己的私事或者不以为意的小事,借口说应该有“自由空间”而不按要求报告;有的担心外出频繁造成不良影响,就动起歪脑筋隐瞒自己的去向等。这些党员、干部的行为都是组织观念淡薄和纪律意识缺失的表现,如不加注意,可能滋生自行其是的作风,养成自由散漫的习惯,甚至使自己游离于组织之外,对这种情况应当引起足够警惕。
相关案例
监督执纪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的问题时有发生。如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 “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任贵生“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原资深专员张龙泉“对组织不老实,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等等。
对党忠诚,是党章对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是党员最首要的政治品格。对党忠诚老实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应当是具体的、实践的,党员干部应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应持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干部情况,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相关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