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公职人员违反政治要求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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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①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②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③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④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⑤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⑥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⑦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这主要是指公职人员采取公开发表、散发等方式传播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宪法在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同时,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权威、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声誉。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职人员散布的违法言论含有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等内容的,应当予以开除。

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同时强调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集会游行示威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坚决不被宪法和法律所允许。公职人员是这类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一律予以开除。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

这里的“变相不执行”,是指在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消极应付、浮在表面,不采取实际举措,不见诸实际行动,或者在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严重干扰和破坏政令畅通,最终影响的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损害的是人民根本利益,因此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的组织或者与此有关的非法活动;参加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邪教、反动会道门等组织或者与此有关的非法活动。公职人员是这类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一律予以开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法活动”,主要是指与“非法组织”有关的活动,如果公职人员参加其他非法活动,一般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公职人员是这类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一律予以开除。

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活动。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包括:利用宗教矛盾、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有关机关或人员在宗教工作上的失误等,制造事端、煽动骚乱或者冲击党和国家机关等,造成民族冲突、社会秩序被破坏等,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公职人员是这类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一律予以开除。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维护祖国荣誉和利益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义务,公职人员在这方面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本项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公职人员涉外活动的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从事对外交往的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与外国机构或者个人联系、交往,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团组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以及违反规定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是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公然破坏,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有这类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当予以开除。适用本款规定,需要把握“公开发表”“反对”等违法要件,做到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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