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监察法需把握四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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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对于纪委监委机关来说,《监察法》是开展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学习贯彻中需要把握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一,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相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体现了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的高度统一。《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是最本质特征在《监察法》中的具体体现。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政治立场,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基本原则、重要方针和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第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有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强化对公权力有效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就安康市来说,我们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2018年2月10日前市县两级全面完成机构组建和人员转隶,全市共划转编制155名,实际转隶100人,市监委和十个县区监委相继挂牌成立,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与党章关于纪委的职责定位相呼应,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三,问题导向和实践经验相统一。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看,过去监察体制机制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比如,原监察范围过窄,过去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对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没有全覆盖,出现了监督空白地带。还比如,反腐败工作力量分散,过去纪委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出现了力量分散的问题。《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固定下来,把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六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据统计,按照《监察法》的界定,安康市监察对象由改革前2.58万人,增加到6.01万人,实现监督监察全覆盖。

第四,职能权限和法定责任相统一。有人担心,监委成立之后,会不会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成为一个“超级机构”。事实上,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定位为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主要行使监督、调查、处置权力,并非司法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十二项调查措施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只有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才能在法定职能权限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提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措施,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建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对瞒案不报、以案谋私等九种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这对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至关重要。监察机关必须学习好、贯彻好《监察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反腐败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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