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新标尺 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打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通过把党的纪律建设放在首位,确保党的建设的方向和效果。《条例》紧紧围绕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特别是通过近期参与秦岭北麓违建整治工作,我对政治纪律重要性的认识更加明确,结合学习《条例》,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站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条例》结合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明确规定,“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不断释放执纪必严的强烈信,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通过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衔接,让监督执纪问责有了新的靶心。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如何做到纪法衔接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条例》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答。《条例》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又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充实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条例》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通过释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条例》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等行为严肃处理,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新表现精准打击,增加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处分规定,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让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充分发挥了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作者系鄠邑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栏目编辑:弓济元


上一条:以借为名索要财物,如何认定?
下一条:以“供给侧改革”思维推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