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秋和国庆双节前,榆林市府谷县纪委监委通报了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府谷县某单位温某、姬某、杨某违规绕道旅游、违规报销费用问题特别引人注目。
一、违纪事实
2016年5月25日,姬某因公前往山西省大同市,后绕道朔州市应县与同学聚会,在单位违规报销住宿及伙食补助980元;2017年4月20日,温某、姬某因公前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后绕道成都市及乐山风景区等地旅游,并在单位违规报销停车、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218元;2018年6月26日,杨某因公前往四川省达州市,虚开412元住宿费在单位报销。
温某、姬某身为中共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党性观念不强,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法意识淡漠,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违规报销差旅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杨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自律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违规报销差旅费,其行为属违纪类违法行为。2020年8月18日,府谷县纪委监委给予温某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1218元;给予姬某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980元;府谷县监委给予杨某政务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所得412元。
二、以案说纪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随之也出现了隐形变异问题:有的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有的擅自变更行程、绕道绕远借公务之机游山玩水;有的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公款旅游;有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关于公款旅游问题,新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均有规定。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到“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属违纪行为。党的十八大后,根据新的违纪行为情况,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公款旅游的违纪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第九十八条规定了两种公款旅游情形: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2018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新的违纪情形,又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完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本案中温某、姬某二人擅自变更行程,借公务之机绕道游山玩水,通过虚报住宿天数和费用方式在单位报销,杨某违反规定虚开发票公款报销。上述违纪行为虽然涉及的违纪数额不多,但属于十八大后典型的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必须严肃查处。案件的查处也证明了全面从严治党要抓早抓小,对那些自认为手段高明、执迷不悟、抱有侥幸心理的党员干部要坚决惩处、形成震慑,以此警示党员干部要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