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 如何把好证据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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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索颜 作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执纪执法权监督约束,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关口”“出口”和“窗口”,更要强化精准思维、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尤其是要严把证据关,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一、证据的种类和基本特征

(一)证据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 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证据种类来看,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表述有所区别,但实际内容却是一致的。纪检监察机关审理违纪违法案件时,除移送司法案件需要严格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外,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也应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查调查对象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材料。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是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

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审理人员在审核证据的时候,主要是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成为证据的材料,首先必须保证真实,虚假的证据材料不能成为证明事实的证据。其次必须具有关联性,且最好是直接关联,即所谓的直接证据,没有联系的证据即使出现在案卷中也不能称其为证据。最后必须确保合法,这主要涉及非法证据的排除,保障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利。案件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

二、证据审核中的主要问题

在日常案件审理中,办案部门往往存在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标准不高、证据种类单一、证据收集不完整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身份方面。一是案卷中未附身份材料;二是身份材料收集不齐,尤其是被审查调查对象有多个身份时往往会有遗漏;三是身份材料缺乏其他的关联证据,尤其是党员身份材料在没有入党申请书的情况下,只有支部证明,证明力较弱。

2.违纪违法事实方面。一是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个别案件甚至只有被审查调查对象供述;二是证据关联性较差,如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车辆的案件,案卷中有几十张派车单,却没有证明该车辆归属的任何证据;三是跟案件无关的材料较多;四是只有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却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五是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还原整个案件事实,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涉案款物方面。一是直接沿用线索移交部门提供的涉案金额,导致数字计算不准确;二是对具体行为不区分,将与案件有关的款物一概认定为违纪违法所得;三是案件涉及违纪违法款物,却没有相关证据材料。

4.办案程序方面。一是未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履行必要的呈批手续;二是办案流程前后颠倒,如在审查调查结束后才向被审查调查对象宣告立案决定;三是办案中存在签字不规范、个别程序文书未附卷等问题。

三、如何有效审核把关证据材料

为保证案件质量,审理人员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查各种证据材料,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纪法适用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敢于说“不”。坚持非法证据的排除,防止出现重证据的客观性、轻证据的合法性,严防非法证据,谨慎对待孤证,对取证行为和证据本身存在瑕疵的,及时补充调查、予以纠正。

1.主体证据要把握全面性。一要审核被审查调查对象是否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以确定案件能否成立;二要审核监督对象的身份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党员身份、监察对象身份、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以及“七类案件”的七种特殊人员身份材料要收集完整,不能遗漏,以确定办案程序及处分类型;三要审核被审查调查对象成为监督对象的时间节点,存在多个时间节点证据时,党员身份以入党志愿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监察对象以政府部门的正式任命通知文件为准,避免被审查调查对象成为监督对象之前的行为被予以立案处置;四要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进行补充,尤其是党员身份除了支部证明外,还要有监察对象基本信息采集表、党费缴纳凭证、党员花名册等证据予以佐证。

2.事实证据要突出客观性。在证据真实和合法的基础上,审核事实部分证据时,首先要对证据进行分组,按照证据的种类进行罗列,剔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其次要重点审核证据内容,看是否能够证明违纪违法事实的存在,有直接证据固然好,缺少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证明力不强时,要对间接证据按照关联程度的强弱进行审核,从时间、地点、情节各方面进行还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再次要禁止“有罪推定”,要始终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审核证据材料,要看案卷有什么,而非听调查人员说什么,如果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坚决予以退查。最后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全面审核证据,包括证明被审查调查对象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明存在减轻或从轻情节的证据,例如主动交待、积极挽损、认真悔改等。

3.款物证据要注重准确性。一是要对附卷的原始票证进行仔细核算,依据票证上的数额确定涉案金额,对个别字迹模糊不清的要退回重新调证;二是要对涉案款物进行细分,对有合理解释或证明不属于违纪违法款物的要予以排除;三是要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没有证据证明或难以证明属于违纪违法款物的不予认定;四是对存在涉案款物但调查组没有取证的,要退回补充相关涉案款物的证据。

4.程序证据要关注时序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在审核程序证据时,重点应关注各个阶段的时间节点。从线索受理、初核、立案到审查调查结束,必须确保是向前发展的,如果后一阶段发生在前一阶段之前,则办案程序必然有问题,如立案呈批表上主要负责人签字时间在立案决定书用印之后,这就必须要求调查组予以解释说明,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影响整个案件。另外还需注意瑕疵程序的补证,如谈话人签名处只有一人、个别文书缺少主要负责人签名等也必须补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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