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违反党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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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娜 作

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然而实践中,由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党纪的构成要件,对违反党纪界定不当的事例偶有发生。例如,湖南某法官因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山西某中学的教师因在假期凑份子吃饭、安徽某扶贫干部因洗澡没有及时接听上级电话而受到党纪处分等等。因此,提高依规依纪监督问责的能力势在必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准确把握违反党纪的构成要件。

界定违反党纪的构成要件是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当前监督执纪工作的双重回应。一方面,界定违反党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纪检机关明确监督执纪依据、精准处分违反党纪行为以及实现纪法有效衔接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似性,也使得在借鉴犯罪构成4要件理论和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违反党纪构成要件理论成为可能。

违反党纪的构成要件是指《条例》和相关党纪法规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违反党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的有机整体,其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

违纪客体是指《条例》所保护的、受违反党纪行为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它是构成违反党纪行为的必备要件,主要包括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党的组织工作原则和制度、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正常的党群关系、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党的优良作风和美德6方面内容。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侵犯违纪客体,应当将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与这6类客体进行比较。例如对于党员教师的上课迟到早退行为,由于这一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更多的是对教学管理秩序的破坏,而教学管理秩序不属于违纪客体的任何一种类型,因此党员教师上课迟到早退并不违反党纪,不应当追究党纪责任。

违纪客观方面是指 《条例》所规定的说明违反党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事实特征,主要包括违反党纪行为、危害结果、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违反党纪行为是违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是指行为主体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侵犯 《条例》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身体活动。实践中认定违反党纪行为的难点在于违反党纪行为与正当行为、违反其他纪律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分。一方面,违反党纪行为与正当行为、违反其他纪律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是否履行党内义务是区分违反党纪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关键,从违反党纪行为的认定上来看,前述所提到的党员教师上课迟到早退行为显然是未尽到教师按时授课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违反单位工作纪律的行为,并没有违反 《条例》规定的党内义务,因此不必予以党纪处分。另一方面,违反党纪行为与违反其他纪律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重合交叉。例如,醉酒驾驶的党员会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醉酒驾驶行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既危害社会秩序,又损害党的形象,所以受到党纪和国法的双重约束。

违纪主体是指具备责任能力,实施了违反党纪行为,依据《条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和党组织。党员和党组织承担党纪处分时必须具备责任能力。党员的责任能力与其年龄、精神状态以及生理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党员已满18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但部分党员可能会因精神状态、生理缺陷等因素导致责任能力的减弱或丧失,对于这类党员的责任能力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具体认定。党组织的责任能力是指党组织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表达党组织大多数人意志的能力。有些情况下,党组织也会成为违纪主体。例如:领导不力、组织涣散,对此可以依规依纪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严重时还可以改组或解散;一些领导干部搞“一言堂”,以党组织名义强加个人意志,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党组织的决定未能代表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应由该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党纪处分责任。

违纪主观方面是指 《条例》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违反党纪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违纪过错、违纪目的、违纪动机等内容。在违纪过错上,党组织和党员都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但不同的是,在党组织集体违纪中,由于党员数量众多,其违纪主观方面并不完全统一。在一些党组织以集体名义违规发放福利的案件中,党员对违规发放福利行为的心理态度往往是不同的,有些党员是积极支持甚至主动出谋划策,有些党员是默然应允,这就需要认定其在集体违纪中的角色确定处分。有些人违纪,是明知故犯,属于故意状态,有些人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在这种情形下,对党员的处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其主观恶性大小定性量罚。在一些情况下,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其并不存在违纪过错,危害结果是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例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试点改革措施未取得预期成效,甚至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无过错事件的一种情形,在当时的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并不具备精准预见改革措施实施效果的能力,因此不应当承担党纪处分责任。

综上所述,研究和界定违反党纪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提升制度执行力,也有助于精准处分,实现依规治党、从严治党,同时保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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