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县一国有企业原总经理贺某因酒后驾驶车辆,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上述案件线索被移送至该县纪委监委处理,该县纪委监委给予贺某党内警告处分。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的处理结果,有人提出质疑,认为公安机关已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纪委监委不应该再对其进行处分。
评析意见
事实上,县纪委监委对贺某的处分合情合理,也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条重要原则。然而,本案中贺某在行政处罚之外受到的党内警告处分,属于党纪政务处分。党纪政务处分与行政处罚分属不同范畴:党纪处分是党组织或纪律检查机关对违纪行为的一种责任追究,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或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处分。
党员和公职人员违法犯罪后,因其公民身份,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处罚,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又因其具有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应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必须接受党纪政务处分。因而,贺某身为党员以及公职人员,理应在行政处罚之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都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党纪政务处分中同样适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显然,不论是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还是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一个违纪行为只能有一个违纪后果评价,不能给予重复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六条也明确指出: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以上的这些规定同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原理相同,说明违纪、违法人员的一个违纪、违法行为不能被重复评价,只应该承担一个相应的违纪、违法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