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被拘留如何进行党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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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中,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会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刑事拘留。党员被采取拘留措施,还会面临党纪处理。基层在处理过程中,往往对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的概念理解不准,区分不到位,对案件走向无甄别,仅凭拘留证就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如此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既存在量纪畸轻畸重的问题,也会在后续案件走向变化时危害党纪处分的稳定性。

笔者结合纪律规定和执纪实际,具体谈谈党员被采取拘留措施后的党纪处理问题。

行政拘留

定义: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非常严厉的行政处罚。因多数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通常也称之为治安拘留。

常见情形: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

行政拘留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救济,即有可能被复议机关撤销、改变或者被法院撤销,故行政拘留属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党纪处理

需履行一定核实程序,不能不经核实就直接照搬行政机关认定作出党纪处理。具体工作中应调取相关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主要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审查人对行政拘留的态度,掌握是否存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可能影响行政拘留成立与否的情况。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司法拘留

定义: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的进行,对实施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常见情形:伪造、毁灭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转移、隐匿被查封财产等,常见的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

党纪处理

司法拘留不是行政处罚,不属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适用范围。党员违反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违法程度较低或情节较轻,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因而,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理。同样,司法拘留也有复议救济渠道,在党纪处理中要根据法院生效司法拘留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核实后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刑事拘留

定义: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羁押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后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类似的还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党纪处理

刑事拘留的情况比较复杂。刑事拘留不同于隶属行政处罚的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司法拘留,并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必然关系,其不是案件处理的终点。根据案件走向产生的不同结果,应采取不同的党纪处理方式。

一是通过侦查、起诉,最终被法院定罪量刑的: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上述情况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拘役、管制。

●此类情况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需报请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也是从严控制原则的体现。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此处的不起诉系相对不起诉,也叫“微罪不起诉”“够罪不追究”,即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责任追究。

●该类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根据不起诉决定文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不起诉还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两种情况。法定不起诉是指不认为是犯罪、超过追诉期限、特赦免除、自诉案件未告诉等情形。存疑不起诉是经过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此类情况不能一概作出处分或不处分决定,纪法罪在构成要件和危害性上是差异化、阶梯性递进的,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触犯纪律,纪律责任的追究也是没有时限的。处理此类情况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要根据案件事实,对标六大纪律相关规定,作出稳妥处理。

三是案件经过侦查,不构成犯罪而撤销案件,这时就要解除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构成犯罪并不一定不构成违纪,需要根据纪律相关规定审慎甄别,对标六大纪律等规定,但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注意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并不导致党员权利中止,只有在被采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和留置措施后,才触发党员权利中止程序,在作出书面决定送达本人的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所在单位党组织。该决定的权限与立案审查的权限是一致的,后续视案件走向作出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作出其他党纪处分和不予处分的,应恢复其相应的党员权利。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期间,停发工资,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待明确最终处分后确定工资待遇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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