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近代中国史,可谓一部备受欺凌、饱经劫难、毫无国家安全的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恣意妄为,封建统治者孱弱无能,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蒙辱、人民蒙难、文明蒙尘,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抗日战争结束,列强侵略中国的行径从未停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背后都是国土沦陷、生灵涂炭的沉重阴影。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结束了100多年来被侵略、受奴役的屈辱历史,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民族独立、国家安全弥足珍贵,举国民众也格外珍视。
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依然面临着严峻的国家安全形势,对内要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打击反动残余势力;对外要抵御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遏制和军事威胁。这一时期,维护国家安全主要是通过政治、外交、军事等手段,并启动了相关法制建设。1954年宪法诞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此外,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国家还出台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1年)、惩治贪污条例(1952年)、逮捕拘留条例(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195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等,镇压和改造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制定并实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52年)、兵役法(1955年)、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5年)等,加强国家武装力量正规化建设;宣布废除了历史上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等等。一系列法制与制度措施,有力地保卫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伴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走上正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填补了相应空白。这一时期制定的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刑法(1979年)、兵役法(1984年)、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国家安全法(1993年)、人民警察法(1995年)、戒严法(1996年)、人民防空法(1996年)、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国防法(1997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引渡法(2000年)、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国防动员法(2010年)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全面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并对加强国家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全面展开。2015年,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重新制定的新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为建立健全各领域国家安全法律制度提供了总纲。同时,重要领域国家安全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一系列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新形势下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履行国家安全责任提供了重要遵循。据统计,我国现有近200部法律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其中30多部法律重点规范了各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内容。
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有关情况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顺应人民期盼,加快立法步伐,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取得显著进展。目前,根据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立足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点、适应所处战略安全环境,内容协调、程序严密、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其一是制定出台国家安全法。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制定国家安全法,但当时的法条并没有覆盖维护国家安全的所有领域,只是一部具有部门特色的法律,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履行国家安全职责。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面临的国家安全形势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只注重反间谍等工作的传统国家安全理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需要。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统筹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这些都对国家安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5年国家安全法应运而生。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习近平主席签署第29号主席令,明确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不仅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还将其对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国家安全法明确了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规范国家安全各领域相关任务,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保障措施,是一部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也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起统领作用的法律。
其二是制定出台各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2014年以来,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例如,通过反间谍法,为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反恐怖主义法,明确了反恐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各项制度;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管理法,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国家情报法,明确了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和体制机制;通过核安全法,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为实现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通过密码法,健全密码工作领导和管理体制;通过出口管制法,统一确立出口管制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通过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的法律;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反对西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法制支撑和保障;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数据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切实法律支撑;制定国防交通法、海警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陆地国界法,修改国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为维护国防安全、领土安全提供保障,等等。
其三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并将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决定+立法”的形式,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的重要举措。香港国安法自实施以来,有效打击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堵上了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有力地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香港也由此迎来由乱转治的重大转折。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的思考
进入新时代,身处“两个一百年”的历史交汇期,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国家安全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同时也要看到,我们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与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继续深入推进国家安全领域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工作。
一是推进重点领域、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法制建设。统筹推进政治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生物安全、数据安全、海外利益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积极研究太空、电磁、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等新型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统筹发展与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全面提升法治化水平。
二是紧跟新技术新应用发展步伐,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危害我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文化安全等领域的重要风险之一,虽然我国出台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正在制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但面对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相关立法还须及时研究跟进,填补空白点,缩短时间差。
三是统筹推进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与涉外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指出,不仅要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还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当前国际环境下,某些西方国家采用多种手段对我遏制打压的态势愈发明显,为维护国家安全带来很大的外部压力。掌握化险为夷、转危为安的战略主动,坚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必须统筹推进国家安全领域立法与涉外法治建设。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既要着眼维护国内安全,也要立足对外斗争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领域特别是涉外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充实我国对外斗争法律“工具箱”,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