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密法属于规范保密关系的专门法律,对违反保密法、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涉及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犯罪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犯罪作出刑事处罚的最基本的依据。
(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规定所指犯罪的罪名,属于选择性,行为人只要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中的任何一方服务,只要是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种手段中的任何一种,侵犯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安全的,就构成了犯罪。本条规定中,出现了“情报”这一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情报不属于国家秘密,而与国家秘密并列。从国家层面讲,情报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科技等重要领域的具有重要利用价值的事项,往往是以资料、情况、信息为表现形态,一旦泄露,也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本款所指犯罪行为,构成了侵犯国家秘密管理秩序。国家秘密管理秩序,即由国家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维护的一种国家安全体系。获取、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必须具有相应的权限,必须是知悉范围内的使用。不具有相应的权限资格,不属于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实施本款所指犯罪行为的,既包括非国家公务人员,也包括国家公务人员。
(三)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款所指“非法持有”,是指行为人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即为非法;对于境外人员更是如此。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而言,如不属于知悉范围的人员,非经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私自留存、持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即属于非法。
(四)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所指“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使国家秘密超出规定的知悉范围,失去有效控制,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情形。可分为三种情况,即“能够证实国家秘密已被不应知悉者知悉”“能够证实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不能够证实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在司法实践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通常直接按“泄密”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属于第二、第三种情况的,在一般情况下,可按保密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本条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形。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并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
(五)危害军事秘密罪
在刑法中,危害军事秘密罪涉及两个条文。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上述条文,分别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泄露军事秘密罪。危害军事秘密罪与危害国家秘密的其他犯罪,在本质上没有特殊的不同,但由于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军事秘密泄密犯罪的量刑更为严厉。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秘密犯罪,从基本特征上讲,犯罪主体由自然人构成,机关、单位不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的身份既可以是普通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也可以是国家公职人员。由于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务员,是制作、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最重要主体,通常具有职务上的特殊保密要求,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危害国家秘密犯罪的各种情形。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务员特别是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较一般人员有更方便地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机会和条件,如果实施了危害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在刑事处罚上通常要重于一般人。因此,公务员,尤其是公务员中的涉密人员,一定要有很强的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保密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