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科技秘密的科研单位、部位、场所或者项目,一般不得接待国(境)外人员参观考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境外人员参观考察的,负责接待的单位应当弄清参观考察人员的情况和目的。事前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参观的项目、时间、路线、安排参观的理由、外方人员的情况和目的、接待的方案、职责分工、保密措施等,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批准。
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接待的,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安排参观涉密项目,不得超出范围介绍情况。参观全程应由专人陪同。不许国(境)外人员参观、拍照、摄像、录音的地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遇有国(境)外人员违反我方要求的,必须劝阻、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