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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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事业编干部,2004年10月至2019年5月在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主要负责办公室工勤类工作。2015年9月,张某注册成立某茯茶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运营期间,张某负责日常管理。2021年3月,因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张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不再参与该公司任何经营活动。2021年6月,该县纪委对其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本案中,对于张某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 分歧意见

意见一: 张某作为事业编干部,没有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观故意,公司注册手续合法,从事营利性活动合法。同时,国家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纪。

意见二: 张某作为事业编公职人员,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其身份不仅是事业编干部,而且应属于参公管理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要求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廉洁纪律。

◆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要明确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公职人员”指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根据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类型进行判断。

其中,事业编公职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是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是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工作人员。

对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限制比较好把握,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具体说来,这类人员在严禁侵害职务廉洁性的前提下可参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允许的在二级市场上公开买卖股票,也可以参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允许的林业开发、林业建设,此外禁止从事一切其他营利性活动。

对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比较复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需要强调的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党员。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也是禁止的。除了上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经商的限制外,国家还是支持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商的。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指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创业,也可以离岗创业。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同时单位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该人员就可以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对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工作人员的规定类似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

其次,要明确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客观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以及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最后,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一个前提,就是故意违反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既包括党纪党规,又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而不能仅凭其公职人员身份就武断地认为其所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均为违规行为。

综上,张某作为国家机关的在编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禁止性规定,经商办企业,符合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违纪行为要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廉洁纪律。

(作者系泾阳县纪委监委干部)

◆ 纪法小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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