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率先完成了以上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模式为主的改革。而肩负着监督高校完成“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重大使命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改革进度不一、效果不同,甚至在一个省份的不同高校,出现了不同模式的纪检监察体制,制约了部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本文将立足当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路径进行探讨。
当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不统一不顺畅。一是部分高校纪委没有监察权。当前部分省份的部属高校纪委没有被赋予监察权,所以对非党员的监督管理只能由行政部门负责,高校纪委无法实现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全覆盖监督。而这些高校纪委工作模式也和改革前较为相似,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个别人因此存在“多栽花少栽刺”的心态,对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不敢“动真碰硬”,尤其是对涉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更是“轻举轻放”,使得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和权威大打折扣。二是部分有监察权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行使职权时有所顾虑。当前部分省属高校在保留纪委的同时,由省监察委员会设立驻高校的监察专员办公室,纪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高校纪委书记兼任监察专员,纪委在编工作人员也被赋予监察官职务。这类有监察权的高校,可以实现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且有了上级监委赋予的监察官身份,更增强了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认同感和使命感。但由于薪资、调动、晋升等人事权益仍归高校管理,导致部分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在开展工作时存在顾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战斗力。
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不清晰。一是部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仍承担着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当前,一些高校将部分事务性、职能性的工作安排给了纪检监察机构,如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督导,对科研、教学计划完成情况的督导等,这些工作并非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效能。甚至在部分高校出现了“监督、执纪、问责”并非纪检监察机构的主要工作,完成其他工作却变成了主要任务的情况。二是纪检监察对象范围存在争议。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党员,监委的监督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就高校来说,普通教师有没有公权力,属不属于监督对象,在不同高校存在不同理解,这就导致了各高校的执纪执法力度、宽度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高校纪检监察队伍尚需优化。一是高校纪检监察人员专业化不足。不少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是兼职做纪检监察工作,既没有受过专业化培训,而且部分人的职业规划、个人志向也不在纪检监察事业上,往往工作一段时间就调动到别的岗位,导致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二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归属感不强。一些干部认为从事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会“吃力不讨好,两头得罪人”,有的高校内部年终考评,纪检监察机构被其他部门打低分,排名倒数。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这种“为难”处境,使得干部缺乏归属感。三是高校纪检监察干部晋升渠道单一缓慢。不同于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属于事业编,没有职级并行,部分年轻干部认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不如搞教学、走职称晋升进步快,因而不愿到纪检监察机构工作,队伍的稳定性较差。
进行统一的体制改革。一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领导。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应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领导,全国高校“齐步走”,统一标准、体制,改变高校纪检监察体制不一的情况。二是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对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可以参考党政机关设立的派驻纪检监察组模式,为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打造一支职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打消高校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顾虑。三是强化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因为高校各级党组织是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权应以上级纪委监委为主,这样才能把对高校各级党组织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落实“三转”要求。一是明确职能定位。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该在统一领导下,落实“三转”要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党纪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职能来制定自己的权力清单,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所在,坚决做到权责分明,既不越权办事,也不再承担规定职能之外的工作任务。二是聚焦主责主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上级纪委监委的要求和高校党委的安排来开展工作,始终围绕“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中心工作,以政治监督为统领、日常监督为载体、专项监督为抓手,推动高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提升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效能。
建立稳定专业的高校监察官队伍。一是建立有效的晋升和轮岗交流制度。通过晋升、轮岗等途径增加高校监察官的流动,防止形成固化利益链条,打破高校“熟人社会”的监督困境。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察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监察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全新职业,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的重大使命,这就要求监察官要具有很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针对当前高校监察官存在的业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要有计划地组织高校监察官进行系统性的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升高校监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更好地完成高校纪检监察工作。
(作者系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二级监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