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新旧《条例》的违纪行为应如何认定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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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张某,男,中共党员,某县住建局局长。张某于2017年2月担任单位“一把手”以来,凭借个人影响力和职务上的便利,长期借用服务对象刘某公司名下的豪华轿车归个人使用。2024年2月,张某退居二线,当地纪委监委收到关于张某长期借用服务对象车辆的问题线索,同年3月予以立案审查。在此期间,张某心存侥幸未主动归还车辆,且面对组织调查,依然含糊其词、百般狡辩,拒不交代违纪问题,企图瞒天过海、欺瞒组织。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本案中,对于张某的行为适用新旧《条例》存在分歧。

◆分歧意见

意见一:虽然立案时间是2024年3月,但张某的借车行为发生在2017年,应适用2015年《条例》。

意见二:张某的借车行为从2017年一直持续到2024年3月仍未结束,应适用新修订的《条例》。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在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连续违纪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置。

首先,对于这类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一般应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对2024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24年1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24年1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

其次,要从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综合分析。2015年《条例》并未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新修订《条例》第九十九条则有相应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该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借用”,二是“管理和服务对象”,三是“钱款、住房、车辆等”,四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四者缺一不可。从本案来看,张某长期借用服务对象刘某公司名下的豪华轿车,已符合前3个构成要件。至于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就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行为而言,原本就是依靠自身的职务和权力的影响力以公谋私,符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要件,所以该案张某的行为符合本条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

最后,要对违纪行为发生时与连续性作出科学审慎判断。对于本案违纪行为认定的发生时与连续性应注意三点:一是长期借用服务对象豪华轿车至案发且新修订《条例》施行后也未归还,二是借用的车辆价值较高,三是借用行为对公职人员后续公平公正履职会造成很大干扰和影响。而在实践中,虽然借用行为在出借物转移占有后看似已经结束,但从违纪实际情况来分析,其借用状态一直持续,并未及时归还停止。所以,对于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类的违纪行为,不仅要看借用行为的发生时间点,更要看借用状态的连续性,同时也要结合具体案情强化研判分析。

综上,张某的违纪行为应适用新修订的《条例》,且其面对组织调查,拒不交代违纪问题,欺瞒组织,理应从严从重处置。

本案的启示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要深刻理解党规党纪的内涵意义和立法意图,科学审慎作出处置决定,方能实现政治效果和纪法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吴起县纪委监委干部)


◆纪法小课堂

2015年《条例》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并未做出任何规定,直到2018年《条例》修订时才新增了关于此类违纪行为的规定,2024年施行的《条例》又对此进行了修订,以下是条文对照表。

2018年修订

第九十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23年修订

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云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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