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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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制度成果。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把握精神实质,把准实践要求,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坚持抓早抓小,做好日常管理监督。“四种形态”彰显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理念,要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常态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好人主义”“多管闲事”等错误思想,抓在经常、管在平时,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渗透到日常工作生活点滴。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善于从细微中发现政治问题和风险隐患,帮助被监督对象明辨是非、找到症结、积极改过。把握个体和整体的关系,既要盯住“树木”,也要关注“森林”,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正提醒,通过“治未病”“防大病”让党员干部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实事求是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要进一步完善执纪执法贯通的有效机制,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正确把握政策策略,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置,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畸轻畸重、处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水平,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坚持纪严于法,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要坚持严的基调,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在问题形成的初始阶段及时纠正,防止干部从小错到大错、从量变到质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工作中,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和严肃性。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特别是结合身边人身边事深化以案为鉴,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从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的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来把握、理解、运用,分类施治、分层施策,实现“惩治极少数”和“管住大多数”协同并进,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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