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历史新阶段,也开辟了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虽有显著区别,但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党治国理政的规范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了“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并强调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党内法规与相关反腐败法律衔接协调,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有力推进提供了更加周密而科学的制度机制保障。
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对领导干部而言,充分认识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的重大时代意义,是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深入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重大战略部署的思想前提。
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内法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现象。在我国,党组织及其党员应遵守的党内法规制度规定,是严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应遵守的法律制度规定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制度治党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基本理念,具体而言,就是要把依规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更进一步讲,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党组织及其成员不仅要遵守党内法规制度,而且要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特别是要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贯通执行、衔接运用。总而言之,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需要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从而将遵守党内法规与遵守国家法律有机统一起来,以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在诸多方面体现了“纪与法”的衔接,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在纪检监察制度完善中的具体表现。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持续加大力度,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关于“纪法衔接”、党规党纪贯通等条款的内容。这些内容彰显了“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的制度设计思路,将遵守党纪与遵守其他党规国法规定、按照党规国法执纪执法充分结合,为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提供了新的示范样板。
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关键举措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权威性在于执行。截至2023年6月底,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802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27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90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385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在制度制定上已取得明显成效,下一个阶段,需要在制度执行上下功夫。只有通过有力有效的经常性制度执行,让违反党规的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应有的惩戒,才能在全党树立起党内法规的权威,使党章党规党纪真正成为党员干部心中的标尺和戒律。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是理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其执行力的有力手段。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设立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由于关于职务与级别制度设计落地的配套党内法规跟进不足,长期以来处于具体执行“挂空挡”的局面,职务与级别交叉并没有真正落地。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将2016年开始试点并取得成功经验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写进法律文本。随即,与之相配套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3月及时发布,并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对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作出了详细的富有操作性的细化规定,确保了各级组织部门在推进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时既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依据,又有党内法规的具体操作标准。因此,公务员法推行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全国范围迅速推行,总体做到了层层推进、有效落实。这充分说明,党内法规与相关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不仅丰富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容,还能有效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增进具体制度的实际效能,极大促进党内法规与相关国家法律制度的整体权威性。
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务实行动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质是国家制度现代化。对我国而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及其运行的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法治化,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依规治党,首先是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党章中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内法规作为中国共产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重要标志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一项务实的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意味着,不能机械地、割裂地推进依法治国,要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统一起来。一方面,要在依法治国框架内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促进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要在依法执政的带动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到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让人民满意。以上目标的达成,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的关系是关键。不能简单地将依法执政理解为依照法律执政,整体性将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而要通过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以最小的制度建设成本来实现最大化的制度治理效能,即通过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来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在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相统一上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使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答好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时代课题。
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是以地方制度创新建设保障本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路径
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地方党内法规的数量占比近90%。如此庞大体量的地方党内法规,是地方制度政策的核心内容。一方面,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体现对中央党内法规的具体执行和落实,需要在相关中央党内法规的框架下,结合地方具体情况创新作出更富操作性的细致规定。比如,陕西省就曾经根据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于当年10月印发了《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3项机制,旨在提高干部积极性和创造力,为陕西追赶超越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另一方面,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需要在相关重要国家法律的框架下,加强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协调,从而建立健全关于地方发展重要领域重要方面的制度机制体系,以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促进本地高质量发展。比如,2019年9月,根据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根据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上述两部地方性法规,一部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另一部则涉及延安精神传承弘扬。这些重要的地方法规制度建设,除了从地方性法规层面加以规定之外,还需要从地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层面,充分挖掘和统筹利用本地资源,推动地方党内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衔接协调,从而为本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