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检监察协会学习资料(2024年第16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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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加强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发挥派驻“探头”作用,福建省纪委监委以制度建设为抓手,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派驻机构职能职责、工作重点、方式方法、评价考核等,着力解决好“我是谁”、“干什么”、“怎么干”、“怎么评”等问题,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新疆自治区纪委监委为做实派驻监督,紧盯驻在单位关键少数,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谈话办法》,对监督谈话基本原则、权限程序、谈话内容、谈话方式、整改建议等内容作出规范,以点带面推动派驻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福建出台派驻监督工作指导意见

推动派驻监督提质增效

福建省纪委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指导派驻机构工作,切实提升派驻监督质效,更好发挥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把握总体要求,找准“我是谁”。职责定位方面,发挥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优势,由业务看政治、由作风看党性、由树木见森林,及时纠正政治偏差。职责要求方面,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施策,“面”上综合检视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制运转情况和部署要求贯彻情况。“点”上通过看态度、看措施、看落实、看效果、看举一反三,发现问题短板、跟踪督促整改、促进长效治理。贯通协调方面,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统筹衔接“四项监督”,发挥“室组”联动、“组组”协作载体作用,加强与驻在单位沟通,增强监督合力。

突出工作重点,明确“干什么”。政治监督方面,坚持“四聚焦四紧扣”,特别是将“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对福建、对本系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日常监督方面,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节点,动态掌握情况,发现突出问题,精准纠正偏差。专项监督方面,紧盯“国之大者”、紧扣“民之所盼”、紧贴驻在单位核心职能和突出问题,深化运用“1+X”、“一组一专项”等监督机制,全链条构建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压实责任、推动整改、深化治理监督闭环。

用好监督方式,规范“怎么干”。坚持守正创新,严格遵循《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细化规范参加会议、谈心谈话、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沟通情况、分析研判、廉政把关、实地调查、会商、以案促改、督促巡视巡察整改等11种日常监督方式。比如,专项监督会商分三阶段开展:会商前做好开题准备,开展调查研究、确定会商形式、提出会商议题、准备会议材料,避免贪大求全,防止变相插手驻在单位业务工作;会商时既坚持原则、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又把握政策、提出切实可行建议;会商后推动整改、持续跟踪,形成“监督精准发现问题——会前与党组深入沟通、报委机关审定——会上通报问题、委机关派员参会——会后督促整改落实”工作闭环。

完善配套机制,评价“怎么样”。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优化业务评价、综合评价等指标体系,按照“严准实稳”要求,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业务考核与综合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从严考核与用好结果相结合。划分业务评价、自身建设评价、述职测评3方面分别量化计分,由委主要领导召开中期推进会,采取中期评价、年底总评方式开展全面系统考评,相关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问责追责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靠前的,在干部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工作不力、完成任务差的,责令书面报告、进行整改。用好用活考核“指挥棒”,推动派驻机构不断提升履职动力能力、争创优秀业绩,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新时代新征程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疆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

对驻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谈话办法

新疆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谈话办法》(简称《办法》),对监督谈话基本原则、权限程序、谈话内容、谈话方式、整改建议等内容作出规范。

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工作定位。监督谈话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坚持敢于善于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做到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相统一。《办法》明确监督谈话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的重要载体,重点围绕驻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行使权力、担当作为等,了解其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情况。

压实责任主体,落实“谁来谈”。《办法》规定监督谈话一般由组长实施,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代为谈话。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商请驻在单位领导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共同开展监督谈话。监督对象属于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的,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商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按规定开展监督谈话。

规范方式方法,指导“怎么谈”。《办法》规定监督谈话应当坚持当面谈、耐心谈、诚恳谈,进行同志式的平等交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给谈话对象增加不必要的压力,将组织的信任关怀贯穿谈话始终。同驻在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一把手”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直属单位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监督检查、调研督导等工作统筹开展监督谈话。做到每年至少一次全覆盖。

划定监督内容,规定“谈什么”。《办法》规定,实施监督谈话前,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进行沟通,了解被谈话人现实表现,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聚焦八个方面的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通过听取谈话对象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其履职尽责和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向谈话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不足、容易发生的问题和权力配置、制度建设、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要求。

强化结果运用,评价“怎么办”。谈话结束后,对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可予以提醒谈话、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通报,重要情况应在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会商中通报。监督谈话及整改情况作为动态更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分析研判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派出单位加强对纪检监察组开展监督谈话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年度工作总结时报告监督谈话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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