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以下简称“新型隐性腐败”)是腐败行为的重要场域和全新样态,与传统腐败相比更具隐蔽性、欺骗性、迷惑性,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特征日益凸显,导致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如何丰富新型隐性腐败防治的工具箱,成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持续关注的重大课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数字纪检监察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7年)》统筹谋划部署新型隐性腐败数字化治理;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进一步提出“以大数据信息化赋能正风反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强化数据综合分析研判,促进及时预警风险、精准发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优势,已成为破解新型隐性腐败新矛盾新问题的必然选择,需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针对新型隐性腐败发现、取证、定性难题,探索数字赋能新型隐性腐败治理的内外部因素,构建“预防—发现—惩治”三位一体的数字化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质效。
完善新型隐性腐败惩治的法律规范。刑法、监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为数字赋能新型隐性腐败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几类新型隐性贿赂犯罪行为的认定进行了明确。但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更多样态的新型隐性腐败迭代升级,法律规范跟进仍显滞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要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修改监察法,出台反跨境腐败法”“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建立人工智能安全监管制度”。实践中,需要深入研究信息化时代新型隐性腐败趋势规律,明确新型隐性腐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处理规则,为问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充足的法律供给。在反跨境腐败立法中,充分考量腐败“新”“隐”的特征,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前瞻性等进行立法顶层设计,进一步回应新型涉外腐败数字治理的法律规范需求。尽快出台新型隐性腐败证据指引、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等制度,为调查取证具体操作提供更为精准详尽的法规制度依据。
打破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壁垒。数字赋能新型隐性腐败防治的基础工程和核心要素是依法梳理归集和共享使用相关的政务数据、政法数据、纪检监察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等,为问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提供全流程全要素的数据支撑。依据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协助采取有关措施、共享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开展监察工作。国务院出台的《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推动政府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参照本条例规定根据各自履行职责需要开展数据共享。基于此,监察机关与政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反馈协作机制,依法按照权限共享使用与新型隐性腐败防治相关的政务数据,实现对异常资金流向、数字资产和跨境资产等智能预警分析。畅通其他部门单位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数字化渠道,完善政法类非办案数据按需共享机制。依托纪检监察大数据资源中心,做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数据的归集。为了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在收集方式上,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合规的离线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与动态更新,确保各类数据的及时收集和统一存储。与此同时,在预防和惩治新型隐性腐败中,准确把握个人数据信息使用处理的边界,加强个人数据保护,严格按照查询、调取、勘验检查、技术调查等监察措施规范使用数字化技术,在对新型隐性腐败案件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出于收集、核实证据需要,可以借助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个人信息,但超权限和范围查询的,应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统筹构建“三不腐”一体推进的数字治理平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理念,打造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的新型隐性腐败数字治理模式。数字监督检查平台聚焦事前预防性日常监督,发现新型隐性腐败端倪及时预警处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数字监督进一步扎紧不能腐的制度笼子。加快数字调查平台与数字监督平台的贯通衔接,推进大数据办案中心建设,形成包括信息资源查询、电子数据取证、数据对比挖掘、定期分析研判等功能的数字调查平台。进一步研发智能高效、模块部署、安全可靠的数字化办案科技装备,赋能不敢腐的惩治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纪检监察机关建好用好行贿人信息库,加强与组织、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持续完善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打造数字清廉展馆等网络廉政教育基地,营造崇廉尚洁的氛围。运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全息投影等技术,打造深度沉浸式、互动式体验环境,增强守底线、知敬畏的自觉,提升廉政警示教育效果。
加快数字化应用场景模型的研发推广。新型隐性腐败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最后一公里”是应用场景模型的构建,即将某一具体监督事项分解为若干个监督模型单元,这是包括新型隐性腐败治理在内的纪检监察工作从经验判断向科学决策转型的核心支撑技术。坚持顶层设计统筹规划与发挥基层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大系统、大平台”理念自上而下谋划部署,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小切口、长纵深”理念自下而上构建模型。紧盯新型隐性腐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数字监督检查、数字审查调查、数字案件审理等环节嵌入新型隐性腐败治理模块,探索研发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场景模型。坚持问题导向,建模前全面深入调研某类新型隐性腐败细化特征趋势、需解决的突出矛盾等情况,确保模型在数据采集、特征提取和分析挖掘上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在构建应用场景模型的过程中,借助统计学、信息论、机器学习等多学科交叉的理论基础,应用数据抽象和算法设计理论,构建智能分析模型。比如,针对利用现代金融产品迂回隐蔽受贿、“白手套”代持等新型隐性腐败,聚焦交易数据、财产信息、日常消费等设计多维数据排查模型,锁定受贿资金流向和关键人员信息,助力新型贿赂类职务违法犯罪防治。按照成熟一个推广一个的原则,不断积累丰富新型隐性腐败数字监督调查的应用场景模型,逐步构建起“应用场景模型—监督办案系统—数智治理平台”的树状数字防治体系,做细做实数字赋能系统工程。
提升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数字化保障能力。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查办新型隐性腐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共享数据资源、共研特点规律、共商惩防策略,以数字赋能推动法法衔接更加顺畅高效。探索构建涵盖问题线索移送、案件预告移送、指定起诉和审判管辖协商、强制措施衔接等的一体化数字管理平台,助力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贯通融合、高效协同。监察机关运用数字影像、文字识别、大数据等技术,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电子卷宗同步制作和移送,提升卷宗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安全性。按照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在监察与司法的证据衔接中,特别是电子数据类证据,注重数字技术的融入和运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享新型隐性腐败职务犯罪案例资源,利用语言文字识别、关键信息自动抓取、计算机视觉等数字技术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案件事实、罪名、量刑情节等关键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存在差异及原因,为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指引,不断提升新型隐性腐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