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05年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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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杨凌示范区纪工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3号)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5]9号)的要求,我省2005年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工作以自查自纠的形式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市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根据《会议纪要》要求,我省将成立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协调办公室。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纠风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等部门为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协调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纠风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区)、各部门根据要求成立相应的机构,制订治理违规培训办班的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各市区、各部门在11月20日前将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专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报省纠风办。

  各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在搞好自查自纠的同时,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培训办班工作的监管和具体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违规培训办班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办班经费审核拨付、培训收费立项的审批管理;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培训办班的收费标准审批和培训办班收费的监督检查;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

  二、全面开展治理违规培训办班工作。

  此次工作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

  要求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本部门或本行业2004、2005年办班情况和收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自查登记表,写出自查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登记,如实报告,及时沟通。自查报告和登记表于2006年4月30日前汇总报各级纠风部门,同时抄送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阶段:制定政策规定阶段(2006年5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

  省委组织部、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等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结合这次在自查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办班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办班、发证和收费行为。

  第三阶段:对照整改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要求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对本部门或本行业2004、2005年办班和收费情况自查的基础上,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对照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制定整改措施。

  对凡依照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项目设立的,法律法规已修改但仍依修改前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应属于自愿参加而实际运用行政权力或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威信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违反工商登记和价格审批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违规收费的,坚决予以纠正。

  各有关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整改报告报各级纠风部门,同时抄送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各市区、各部门对违规培训办班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在此基础上,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重点部门和行业办班、发证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继续擅自违规培训办班的部门和行业,予以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阶段:巩固成果阶段(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召开各成员单位协调会议,总结经验,通报情况,完善治理党政机关乱办班的规范性文件,为下一步的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开展治理工作应把握的政策界限

  (一)由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培训计划用行政事业经费对本单位及系统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办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干部人事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办班以及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面向会员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培训办班不列入治理范围。

  (二)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自行举办和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应予以停止。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1、已有经费来源的强制性培训办班,却另外收费的;

  2、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擅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利用党政机关的名义举办的;

  4、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等项目的;

  6、地方办班擅自超出招生区域和范围面向其他省区市招收学员的;

  7、其他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各市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规办培训班行为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市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有效地遏制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规培训办班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培训办班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重点督察,严肃查处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借培训办班搞公款旅游和乱发钱物等不正之风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市区、各部门在开展治理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纠风办及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报告。

  附:自查登记表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文章来源:(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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