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行政审批改革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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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0月、2003年2月和2004年5月,国务院分三批共取消和调整了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对涉及9部法律的11项审批项目提出了取消和调整的建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这9部法律的修正案。至此,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这场被称为政府“自我革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逐步深化等背景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势在必行。从1998年开始,全国许多地方相继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2001年,国务院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全面推行这项改革作出部署。三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始终健康有序、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国务院审改办先后三次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对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为了确保审核工作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务院审改办先后在原国家经贸委和商务部开展了审核试点工作,摸索总结了审批项目审核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做法;制定了《项目审核工作规程》,明确了审核的具体环节及操作要点;对资质资格类审批项目、前置性审批项目,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的处理,提出了操作性比较强的办法;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采取审核承办人初核、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办公室研究审议的办法,各负其责,层层把关。对复杂疑难项目,组织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和管理相对人进行多角度论证;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项目,组织座谈讨论,并发函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项目,反复听取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在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共发出征求意见函268份,召开各类论证会、协商会478次,提交书面咨询意见526份。

   在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处理中,国务院审改办认真研究了新设立、改组和组建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食品药品监管局、电监会等部门的现有职能及相关单位历史沿革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改革后需要划转的153项审批项目,作了研究论证和多方沟通协商。相关部门就这些行政审批项目的归属达成了一致意见。

   针对一些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小组及时提出了加强后续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按照要求,根据新的情况,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采取拍卖、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同时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对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应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制订了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采取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等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对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不少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向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移交工作。不少部门结合政务公开,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强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

   各省(区、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也取得了新的进展。据统计,各省(区、市)共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22220项,占审批项目总数的45.59%;建立审批(政务)大厅3314个;实行窗口统一办理的省级部门有738个,占应实行窗口统一办理省级部门的95.1%;不少省(区、市)制定了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有些地方还成立了行政投诉中心。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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