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区出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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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雁塔区于近期出台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这是雁塔区落实省纪委“制度创新年”活动,创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办法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进行了明确,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对象、责任确认、追究形式和实施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违法委托、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超越职权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罚不开具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凭证等行为要追究相应的执法过错责任。
  该办法规定,承办人员在其职责权限内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该承办人员为过错责任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部门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误的,行政决策人为过错责任人。
  该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在纠错的同时,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等进行责任追究。在街办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责令纠正、道歉,批评教育;在区级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小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在市级范围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大的,收回行政执法证,暂停其执法资格,离岗学习;在市级以上范围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危害后果严重,需行政赔偿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岗位。
  该办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时,因没有明确规定而导致责任难以落实的现象,增强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这是雁塔区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

文章来源:雁塔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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