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纪委给纪检监察干部制定13条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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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长安区为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从政行为,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特制定了13条纪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自觉维护稳定大局。二、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案件举报内容,不准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或通风报信。三、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四、严禁接受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宴请,不得接受被调查单位、个人或亲友的礼品或物品,严禁借办案之机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工作日中午和办案时饮酒。六、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或办案之机,私自在被调查单位报销应由部门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七、严禁擅自借用有工作联系单位和涉案单位的车辆,不得公车私用。八、严禁借履行公务之机,公款旅游,挥霍浪费公款。九、严禁参与赌博,工作时间不得打麻将、玩扑克和电脑游戏,不得发生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十、严禁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十一、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正确使用纪检监察条规和办案措施,不准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和人身权利。十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区纪委监察局安排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十三、秉公执纪,勤政廉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文章来源:(宣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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