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严格落实津贴补贴规定 确保发放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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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咸阳市认真贯彻中、省规范津贴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津贴补贴标准,严格监督管理,确保了各项规范工作平稳有序。

一、规范津贴补贴发放

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圆满地完成了津贴补贴的方案制定、规范实施和发放及时等任务。2007年出台了《咸阳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规定除了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外,其他名目的岗位补贴一律取消。2009年、2011年,对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先后进行了两次调整。2012年按照省政府规定,及时调整了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标准,缩小地区间差距,促进和谐,保持稳定。

二、严肃清理津贴补贴项目

按照“取消一块、归并一块、保留一块”的原则进行清理归并。一是取消违规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各单位利用“小金库”资金、通过摊派向企业集中收入、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各单位超范围和超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各单位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上报的津贴补贴。二是归并了津贴补贴项目。对取消违反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后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暂时保留的并另行规范的改革性补贴)全部进行清理归并,统一实行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三是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了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医疗补助、供热补贴及通讯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予暂时予以保留;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省级文明单位(机关)奖励、按公务员法规定实施的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市委市政府根据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评定的目标责任制奖及向少数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发放得奖励性补贴。其他奖励性补贴一律予以归并、取消。

三、严格津贴补贴审批程序

制定了《关于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发放办法,市级机关津贴补贴发放形式比照工资发放形式一律由市财政委托代发银行进行发放,实行一人一卡一折,采取一厅式办公的方法,即由组织、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审批后的津贴补贴由市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逐月按时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会计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干部的所有津贴补贴,并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反映。

四、严肃津贴补贴发放纪律

津贴补贴规范后,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凡违反规定以任何名义、借口、方式发放津贴补贴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今年三月份,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参与,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情况进行了抽查,进一步规范了津贴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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