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至2005年6月底,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共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4件35人,其中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就有29件30人,占总立案数的85%。笔者经对这29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国企职务犯罪已呈上升趋势,且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国企的生存与发展,不仅给发案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当前正在开展的国企改制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一、犯罪特点引人注目
1.“戴官帽”犯罪者占居多数。在30名国企人员犯罪嫌疑人中,副处以上的干部17名,占总人数的56%,科级干部8名,占总人数的26%。其中担任厂长、经理的14名,担任车间主任、处长、科室负责人的8名,生产部长1名,总会计师1名,其余6名均系财务和具体经营管理岗位的出纳、会计、统计、点钞员和材料员等。
2.相互勾结的窝案、串案增多。29案中,窝案、串案9件,占总案数的31%,比上年同期增长11.5%。有些企业的中层领导干部之间相互勾结,共同捞钱。如某仪表责任有限公司13车间主任刘某与副主任姚某、经管室主任陈某某三人贪污案;某航达机载设备厂厂长范某与13车间主任陈某某等4人受贿、贪污窝串案;某物业管理中心主任黄某与出纳员李某某挪用公款合计60万元,用于借给朋友做生意、归还个人欠款、供二人挥霍;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档案信息处处长金某某与综合室主任陈某某、档案室主任何某3人受贿窝案等。这些人既利用业务上的往来相互利用,各取所需,又利用领导与被领导者之间的上下关系相互关照、化公为私、牟取私利,从而导致团体腐败窝案、串案的发生。
3.低龄化转向中壮年化。30名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大的68岁,最小的30岁。其中35岁以下的6名,36—45岁的10名,46—65岁的9名,56—65岁的4名,还有1名为68岁。与往年同期相比,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由低龄化转向中壮年化。
4.吃“唐僧肉”的胃口越来越大。立案侦查的29案中,涉案金额最低为15000元,最高的达210万余元,案值总额671.7284余元,严重影响了当前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5.把权力当成受贿贪污的“摇钱树”。查处的29案中,受贿案13案14人,贪污案10案10人,挪用公款案6案6人。受贿案增多,占立案总数的44.82%。
二、犯罪诱因令人深思
探究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除了其法制观念淡薄,受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等原因之外,以下4个方面也是主要原因。
1.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部分企业领导者的权力制约机制失衡,民主监督弱化。在当前国有企业面临改制的特殊时期,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经营者成为事实上的企业所有者代表,而他们的经营行为又大多是短期行为,没有事实上的风险。如此以来,企业的领导干部基本上处在监督盲点上,有些经营者乘机无限扩大权力,以权谋私。由于权力的无约束性,为那些私欲膨胀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人提供了非法牟利的机会。本市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正处级)谢某某上任不足3个月,就利用其职务之便,分两次将其保管的“小金库”中的24万元交于其妻闻某用于个人炒股使用,案发前归还10万元,其余的14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2.制度缺陷,管理混乱。论起制度,大小单位都有,许多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下了不少功夫,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把制度束之高阁,使之形同虚设,导致企业(非公)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也是当前窝案、串案发生的症结所在。
3.预防工作薄弱,法制观念淡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只顾抓生产经营效益,不讲社会效益,只考虑小团体利益,不考虑全局利益,从而放松了对干部职工、尤其是在经营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和法制教育,致使一些中层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意识较差;党委主管部门对干部职工中出现的思想和职务犯罪问题缺乏及时了解和深入研究、分析,既拿不出及时的应对措施,更无法将潜在的腐败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4.违犯财政法规,私设“小金库”。有些厂长、经理及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为了逃避主管单位的监督,以所谓“业务往来、拉客户、给回扣”等名义,暗设“小金库”,搞账外账,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13车间主任刘某,于2004年9月将该车间技术室副主任姚某从设计所带来未入账的42万元中的3万元侵吞后,刘某分得1万元,分给该车间副主任姚某1万元,分给经管室主任陈某1万元;在2004年10月间,刘某在调离该公司13车间时,将其在13车间担任主任期间私设的账外资金1057万元公款擅自分给该车间经管室主任陈某某5万元,其余的5057万元刘某自己全部侵吞。
三、遏制犯罪刻不容缓
通过以上对本辖区2004年至2005年6月份国企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分析,使人触目惊心。其深刻的警示教训,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思考。如何有效预防国企职务犯罪,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是当前各级党委、纪检监察和预防部门亟待探索研究的问题。针对以上本辖区国企职务犯罪特点及产生原因的分析,笔者就如何预防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对策谈几点建议:
1.建立防范、监督体系。认真贯彻中央最近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有纪检监察、政教等部门参加的国企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系统预防机制。在抓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发案单位、办案机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经常互通情况,交流、分析可能诱发犯罪的因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将犯罪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2.惩防并举。进一步加大打击国企领导干部等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立足检察职能,认真开展个案和行业系统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针对国有企业的发案特点,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警戒一面的社会效果。
3.立法衔接要快。进一步完善立法及法律解释,充分发挥法律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保驾护航作用。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浪潮向纵深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及法律解释工作的步伐。当前,要尽快完善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行、监督等方面的立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有法可依。
4.加强监督,强化管理。从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加强国企内部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层和重点岗位等职务犯罪的易发部位或环节上,要定期进行年度考核、岗位轮换及评议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有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代会代表参加的情况通报会,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在任务承包的基础上,应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如财会人员委派,定期汇报、检查、审计等;承包人工资、奖金与所完成的任务情况挂钩、回返,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革和改制过程中,围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国有资产流动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严格执行《会计法》,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公开透明,加强财务和生产经营中的物资管理,使一切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打折扣,不搞形式,不绕弯子,执行彻底,使国有企业的发展沿着和谐、健康的道路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