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儒家的"德治"思想源远流长,其理论与实践在正、反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它们无不昭示着这样一个事实:"德法并重",则社会安定,政治清明;"德法分离",则社会动荡,腐败横生。
儒家的思想政治是以尧舜时代为代表的"大同"之世。从历史传说来看,中华大地在上古时代已经是"天下万邦",人口众多。华夏先民为了解决共同面临的自然环境的严峻挑战,在幅员辽阔的地区建立了相对统一的部落联合体。尧舜作为君王,开创了一个"公天下"的德治传统。当时所谓的"德治",是以平等共生的理念处理氏族、部落、邦国之间的关系。它的最高表现就是"协和万邦"。《尚书》说尧:"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即他能由近及远地团结天下人民。
儒家这种"德治"主张以思想教化为主。它重视培育和提高民众的基本道德素养。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仅用政令来引导,用刑法来威慑,禁止民众做坏事,那么民众充其量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不会有羞耻之心;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的行为,民众就不但会有羞耻之心,而且能逐渐成为有道德的人。道德教化包括"身教"和"言教"两个方面。中国的德治传统尤其重视身教的作用,即所谓"身教重于言教"。德治传统的要旨是"治者"作道德表率和示范来教育和感化"被治者"。
儒家关于尧舜历史传说的记载,反映了中国原始共产制时代的情况,同时也寄寓了儒家的政治理想。但是,原始共产制一去不复返,而先秦诸子百家所直接面对的已不再是"以德兼人"的时代,相反却是"以力兼人"的时代,正如韩非所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慧,当今争于力气。"由此而有了政治思想上的"德、力之争"。
显然,德治、法治是相对而言的。历史上的法治是指刑治,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法自君出,皇权至上,与现代法治的意义不同。史称周代《甫刑》规定墨刑、劓刑、刑、宫刑和大辟之刑共有3000条,即所谓"五刑之属三千"。五刑之中,大辟是死刑,其余都是残害身体的肉刑。任德不任力,是原始儒家处理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准则。这无疑对于当时实行的繁刑苛政而言,是一种进步。
但是,单纯注重道德,忽视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导致奉行儒家的诸侯国先后灭亡。而法家任力不任德,也导致了我国历史上显赫一时的秦、隋等王朝迅速灭亡。秦用商鞅之法,增加肉刑,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连坐之罚,诛灭三族。秦始皇时,"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初用酷吏治民,"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一岁之狱以万千数。"所以,历史也证明单纯以刑法治国,是治理不好国家的。
汉代儒家面对现实,吸取秦王朝与汉初的经验教训,开始推行德教,提出"以孝治天下",将树立孝道观念作为培养仁爱精神的根本。他们调整德、力之争的观点,主张"德、力并重",既要重视道德,也要重视国家的实力,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收效。东汉王充曾经总结说:"治国之道,一曰养德,二曰养力",要"文武张设,德力具足","外以德自立,内以力自备;慕德者不战而服,犯德者畏兵而怯。"汉代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第一个繁荣强盛的朝代,同这种思想有密切的关系。
唐初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唐太宗李世民对大臣说:"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诚可畏也。"他说:"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因此,他在立法上奉行"德主刑辅"、"约法省刑",并注意法律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把建立和维护封建法律的权威作为"安人宁国"的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他在《唐律疏议序》里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即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德礼和刑罚对行政教化是不可缺少的,犹如昏晓相连成一昼夜,春阳秋阴相续成一岁一样。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相须而成",在这里有机地结合起来了。综观《唐律疏议》,礼的精神已经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熏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后世所谓的汉、唐盛世,特别是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有意识地运用"德主刑辅"和"德法并重"思想而取得实效的典范。
明朝承接的元朝法纪荡然,吏治极端腐败。明朝从一开始就以重典治吏治民,可以说是"法治化"很强的社会。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采缉官民过犯,连续编制了四编《大诰》。其内容基本上都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朱元璋重判赃吏,对于改善明初的吏治、缓和社会的矛盾,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连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芽"他虽然与贪官污吏进行了长时间的斗争,却收效甚微。特别是在他死后,惩治赃官的法律逐渐废弛,贪赃受贿的官吏一般也不处死,而用戍边、罢职以代之,还允许他们赎罪。例如宣德四年,御史沈润"受金,出死罪","特命谪戍"。天启四年,御史崔呈秀贪赃,仅受个"落职回籍"的处分。随着明朝政治的日益腐败,贪官污吏鱼肉百姓更加不可遏制。明太祖重典治吏失败,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当然,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无论是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还是近代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法,都是赤裸裸的特权法,充满了保守性,助长了政治上的腐败,延缓了社会的进步。它们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对立的,民众对于法只有畏惧之意而无敬重之心。当代社会主义的法治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的权利,理应得到民众的敬重。但封建社会形成的畏法而不敬法的心态,现在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人们自觉自愿地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把"法治"和"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什么时候社会就进步,国家就繁荣富强;什么时候将它们分离开来,无论是单纯的德治,还是单纯的法治,都不足以使社会安定,官员腐败现象自然也难以避免。
因此,面对民众法制观念不强,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的现实,我们惟有实行江主席今年明确提出的、又被史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法治和德治并重实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各种犯罪,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