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主要由国会、行政法院等实施,此外,对公职人员的从政行为和职业道德通过法律加以明确约束。
一、国会监督制度
法国的国会依法享有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力。除了以法律案审议权、每周一次专门质询权等方式履行监督政府的职责外,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监督和制约政府。第一种是通过行使不信任表决权监督政府。法国宪法规定,国会如果对于政府施政纲领或者总政策表示疑议,可通过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当国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大选。第二种是通过弹劾案监督总统和内阁成员。法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国民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违犯刑法的各级政府官员进行弹劾的权力。弹劾案由弹劾法庭审理。经审理如认定有罪,除免职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院
法国的行政法院是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审判机关。它通过审理公民的申诉案件,有效地实施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监督,因而在整个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院以其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行政法院和专门行政法院。普通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争端范围广,分为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行政法庭、行政争议庭等。专门行政法院只是审理某一类特殊的行政诉讼,如审计法院、财政和预算纪律法院、补助金和津贴法院、战争赔偿法院等。
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又称国家行政法院,直接隶属于总理府。它既是政府的立法咨询机关,又是行政诉讼的审判机关,还是全部行政诉讼法院的最高机关,具有立法咨询、行政诉讼审判和指导下级行政法院工作的职能。
为了分担最高行政法院的一部分上诉案件管辖权,改变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积压严重的状况,法国于1987年12月在全国各主要地区设立了上诉行政法院。此外,法国还在各地设立了地方行政法庭,作为省政府咨询机关和行政诉讼审判机关,接受省政府的咨询和对地方行政诉讼案件的初审。
三、对公务员惩戒及从政行为规范
法国对公务员惩戒的职责是由机关首长和机关惩戒委员会行使的。惩戒的种类分为精神性和实质性两种,前者如申诫、警告、记过等,后者如取消一次晋升资格、减薪、降职、调职、降级、临时解除职务(不超过6个月)、强制退休、撤职等。凡是涉及轻微处分的案件,各机关首长有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如要对公务员作出比记过更严厉的处分,则应将案件移送机关惩戒委员会审议。同时通知被议处者。被议处者在接到通知后,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惩戒委员会提出答辩,并有权提出证人和请辩护人代为辩护。惩戒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对全部证据进行审议,提出惩戒建议,供机关首长采用。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不具有强制性,机关首长可以作出与惩戒委员会不同的决定。但机关首长一般比较尊重惩戒委员会的意见。受惩戒的公务员如不服机关首长作出的处分决定,可上诉到行政法院,由行政法院就惩戒的合法性进行审理。
法国十分重视通过立法约束和规范公务员的从政行为、职业道德,在对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方面有一整套严密的法律规定。
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是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一项专门法。该法规定,总统候选人在正式竞选开始前,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在上任后的15天内,所有政府成员和一些地方官员(如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30万以上居民市的市长)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都必须提交一份个人财产状况表。同时,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或职务终止时,应提交新的财产申报表。当选为总统的候选人的财产申报表,与选举结果一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其他申报者的财产变动情况,也要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如果议员、政府官员或一些地方官员未按规定报送财产申报表或竞选账目,在年内取消其被选资格。严格的财产申报和监督为及时发现和揭露贪污贿赂行为起着重要作用。
法国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也有明确法律约束。《法国公务员总法》中就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公务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一切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对公务员行为的限制还体现在法国刑法中。如对公务员兼职和盈利的严格限制。刑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包括公共机构、公营企业、公私营企业等单位的公务员)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所担任的职务有权对私人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或代表国家与私人企业签订契约,或对签订契约表示意见等情况下,在他停止该职务5年内,不得参与该企业事务。违者剥夺其公职,并科以一定数额的罚金。(摘自《钱江廉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