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查处大要案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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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立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根据这一精神,我省成立了由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单位主要领导成员组成的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确定其主要任务就是对大要案的查处进行组织和协调。此后又迅速建立了案件协调制度和办公室工作制度,使大案要案协调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省纪委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领导体制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并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不断加大协调力度,同各执法执纪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合力,有力地推动了查办案件工作。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立以来,先后4次排查了40起全省重点案件,使一批重大案件迅速突破并得到严肃处理。

  在反腐败查办大要案件工作中,党委、纪委能不能协调,如何协调,采取什么形式协调,现在社会上以至执纪执法机关的一些同志都有不同的看法。其核心问题是协调工作会不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根据我们办案的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反腐败协调小组要有权威性。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的组织形式,其主要任务是对反腐败斗争中的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它是党委对反腐败斗争实行统一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既要有权威性,又要有代表性。其组长、副组长一般应由党委和政府的二把手和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单位应包括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公安、审计等主要执法执纪部门。这样协调小组形成的决定和意见才既有权威性又有代表性,容易得到贯彻执行。

  (二)反腐败协调小组要有得力的办事机构。反腐败协调小组还必须设有依托在纪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即办公室,并要定期选排列入协调的重点案件。因为协调小组的正副组长和成员都是由各机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组成的,召集很不容易,一年最多开两三次会议,经常性的工作只能由办公室做,这就使纪委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反腐败领导体制赋予了纪委组织协调职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便于开展工作。定期选排出列入协调的重点案件,使协调工作任务明确,对象具体,可以使组织协调工作经常有序地进行,充分发挥协调小组和纪委在查处大要案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我们发现,有的地市虽然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但是既不设办公室,又不选排重点案件。结果,协调工作流于形式,协调小组形同虚设。

  (三)实施组织协调,并不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对查处大要案工作实施协调,既促进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又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原则。首先,从我们近几年对查处大要案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的实践来看,协调工作的实质是服务,而不是包办代替。现在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涉及高层领导干部、执纪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和涉案人员复杂的大要案件,违法违纪问题交织在一起,机关内部的人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调查与反调查、干扰与反干扰的斗争十分尖锐,查处难度很大,单靠某一家的力量和手段谁都承担不了这个任务。因而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反腐败协调小组和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各执纪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才能抓住时机快速突破。

  其次,协调小组的成员和领导包括了各主要执法机关的领导同志,协调工作实际是组织大家对大要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分歧、困难、阻力等通过研究和“会诊”,统一认识,解决处理。协调中所形成的意见和决定是大家在讨论研究中形成的共识,对这些意见和决定的贯彻执行也都是按各家的职权和办事程序分别实施,不搞包办代 替。这样,既不打乱司法机关办案的法律程序,又不参与司法机关的侦查、审判、量刑等工作。因此,反腐败协调小组和纪委对查处大要案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工作,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原则是不矛盾的。

  几年来的办案实践证明,一个地区或部门能不能办出有影响的大要案,关键在于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发挥得好不好;各执纪执法部门能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反腐败合力;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否健全得力;取决于纪委组织协调的形式、方法、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因此,纪委在查办大要案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是一个体制和机制性的问题,值得我们在理论上进一步的研讨,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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