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建立健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重要措施,全面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警示训诫防线是构筑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监督警诫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教育、监督、保护和挽救干部。通过近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
一、通过建立警示训诫防线,使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又达不到党纪国法追究的“骑线”问题有了解决办法。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特点看,越过党纪国法防线的党员领导干部必定是少数,而相当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游离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成为前者“管不了”,后者“管不上”的难管干部。警示训诫防线的建立,使超过思想道德防线又够不上党纪国法追究的这个群体有了处理的办法。可以充分利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或不犯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如在纠正和制止“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问题中,文件发了不少,会开了很多,但收效甚微。去年下半年,我们对检查中发现“乱收费和乱罚款”的5名工作人员实施了责令纠错,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实行了诫勉督导,连续几个月要求就执行有关纪律规定向纪委作专题汇报,有效地遏制了行业不正之风,优化了投资环境。
同时,我们对一些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核实的问题,采取提醒谈话,廉政询问的形式,由本人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承认以后不再违犯,并记录在案的形式处理,真正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去年以来,我们采取警示提醒方式,解决信访问题15件,全年信访按期结案率达到98%。
二、通过建立警示训诫防线,避免了“凑案”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和挽救干部。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过去由于过分强调治标,增加案件数量,一些是案非案的“凑案”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案件质量。有了警示训诫这种教育和监督的手段,对一些轻微违纪问题采取责令纠错监督整改的形式进行处理,有利于教育和挽救干部。我们制定了《警示训诫对象确定办法》,明确规定凡列为训诫对象的,所反映的问题必须是经过初核查证,确认为有错误事实存在,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好,有明显悔改表现,可不给予纪律处分或免于纪律处分的。在具体实践中严格分清了几种界限:一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二是民主决策与个人专断的界限;三是公务活动与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的界限;四是人情礼尚往来与权钱交易的界限;五是正常接待与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的界限;六是正常娱乐与违背社会公德的界限;七是经济项目事务与公款旅游的界限;八是依法征收税费与“三乱”行为的界限;九是按章办事与吃拿卡要的界限;十是支持企业发展与傍大款的界限。有了明确的界限标准,就可防止以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或以党政纪处分来代替警示训诫,出现矫枉过正的现象,即保证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保证了警示训诫的准确性。年初,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某局领导在公务活动中有行贿受贿等问题,经过初查认为尽管有请客送礼现象,但为了争取资金和项目,并无假公济私行为,立即对其进行了诫勉督导教育,该同志认识得到了提高,而且工作更加积极认真负责。去年以来我们立案数量虽然减少,但案件质量得到提高,教育面得到扩大。
警示训诫防线是一项特殊的系统工程,有特定的对象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好一下几个方面:
一、 严格区分警示训诫与纪律处分之间的界限。警示训诫与纪律处分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相互替代,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变中的腐败问题,以及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三种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行成反腐倡廉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具有三个显明特点:一是估计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如领导干部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事宜,有可能出现借机敛财,铺张浪费行为,组织给予及时提醒,防微杜渐。二是还没有造成事实后果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行为,群众反映,组织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发生。三是已经构成错误事实结果,但,属于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可不予处分或免予处分,采取“强制十教育”手段责令纠正错误,并限期改正。纪律处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越过党纪政纪这道防线的党员领导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运用党纪政纪两种手段给予相应的处分。具有四个鲜明特点:一是必须经过立案调查了的对象:二是经过调查后被认为有违纪事实结果存在:三是必须有处分权利的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四是必须有明确的处分格次,在工作中一定要宽严相济,尺度准确,不能把该给纪律处分的而用警示训诫三种制度来替代。
二、 严格区分警示训诫三种制度适用对象的界限。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三种制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处于警示训诫统一体中。三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同:
1、 足点不同。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有反映或无反映的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提醒和告诫,重在预防。诫免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事中的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的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促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重在纠偏,杜绝后果发生。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后的挽救和保护,对已经行成错误事实结果,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识问题的危害性,及时改正错误,重在纠错,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
2、解决的问题不同。警示提醒制度主要解决以下两类问题:一类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二是无举报反映,但组织认为有必要事前预警的问题。如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家庭重大事项、出国考察等事宜。诫免督导制度主要解决以下三类问题:一是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三是为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责令纠错主要解决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二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组织认为可不予处分。三是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有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等问题造成一般性后果影响的。
3、实施程序不同。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的确定都是由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就可以实施,但诫勉督导必须是在作了调查了解之后才能确定。责令纠错对象必须是对反映的问题经过核实后,由党委(党组)或纪委常委集体研究决定。
三、 谈话过程中要进一步增强“四性”,确保“三项制度”的效果。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实施主要以靠谈话来完成,因此必须做好谈话的准备工作。一是要增强谈话的计划性。要对反映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了解清楚,如被谈话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特别对反映的问题要进行甄别,必要时可调查核实,确保掌握问题事实准确、全面,防止因事实不清、情况不明造成谈话被动。在掌握了这些情况后,要拟定明确谈话重点和谈话方式,不打无把握之仗。二要增强互动性。要营造严肃而又不压抑、庄重而又不失自然的谈话氛围,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要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以诚相待,以心换心,做到利害分明,情理交融,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以便使谈话对象拆掉“隔心墙”,架起“连心桥”,克服排他心理,心服口服地接受谈话教育。三是要增强针对性,警示训诫谈话必须围绕已经掌握谈话对象的问题实质展开,不能把谈话当成拉家常,切记有意无意的分散和转移主题,不要使谈话谈了“一河滩”,但问题是“隔靴挠痒”击中不了要害,造成被谈话对象听得象雾里看花,“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谈话不在多,关健是要精、准、实,能一针见血,真正使被谈话对象心灵受到震撼。四要增强实效性,警示训诫谈话后要注意观察被谈话对象各方面的变化,对照谈话要求及整改承诺,分情况采取回访、座谈、考核和民主测评等形式,看警示提醒对象是否受到了警示,改正了缺点;看诫勉督导对象是否正视了问题,改进了工作;看责令纠错对象是否落实了整改承诺,限期改正了错误。对未有效解决问题的,没有显著成效的,要根据三项制度视问题性质轻重,分别情况,实行严肃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决不能手软和迁就,确保警示训诫谈话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文章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