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派直管” 强化派驻监督的有益尝试
——关于岚皋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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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岚皋县委勇于担当、大胆探索,逐步推出了五项改革创新举措,即抓党员干部与群众“多见面常联系”机制,解决干部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五个不直接分管”机制,落实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抓科学化“选人用人管人”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抓县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统派直管”机制,强化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抓“为政不为”十三条问责机制,解决庸政懒政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县域治理实践中实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初步破题,开创了管党治党的新局面。其中,2013年8月以来推行的县级部门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派直管”改革举措,引起了中省市纪委的高度重视、得到了中纪委的“充分肯定”(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作了重要批示,中纪委调研组来岚皋进行了专题调研,“以利于中纪委在全国层面推广”,明确指出“岚皋的试点和中央意见一致,方向正确,应当充分肯定”)。

一、改革的深刻动因

通过调查、座谈了解到,岚皋的改革绝非应景之作或随意为之,而是有非常深刻的背景和动因,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改革驱动,势在必行

反腐倡廉与党风廉政建设,是执政党必须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总体要求,深刻指出解决不好反腐治腐问题,“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明确了“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战略目标,提出了“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一系列战略举措,其中包括“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等,吹响了从严治党和“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进军号。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勇于担当、锐意改革、励精图治,把管党治党、管好党治好党作为关系党生死存亡的第一要务来抓,从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到出台八项规定、从小事抓起、坚决反对“四风”开始,到“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凌厉惩腐之风,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及一系列制度跟进出台和监督查处力度的加大,再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逐步形成了高压反腐、严查“四风”问题的战略态势,取得了出色的“成绩单”,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好评和认可;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作风有所好转,‘四风’问题有所收敛,但树倒根存,有些是在高压态势下取得的,仅仅停留在‘不敢’上,‘不想’的自觉尚未完全形成”,“广大干部群众最担心的是问题反弹、雨过地皮湿、活动一阵风,最盼望的是形成常态化、常抓不懈、保持长效”;而且就反腐败的形势来看,依然复杂严峻,处在胶着状态,必须在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标本兼治上继续发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问题,将党的建设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体系之中,重点落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上,提出了“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和“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五大重点任务;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顶层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化,对改革提出了明确的理念、思路、原则、框架和时间表,包括明确方向、选择试点、制定规则、全面推进等程序;此后,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从上述政策背景分析可以看出,岚皋的改革有一个宏大的背景,那就是反腐深化、改革发力,大势驱动、势在必行,是与时俱进、顺势而为的大胆探索。这凸显了岚皋改革的时代特色和深刻内涵,它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中的一个闪光亮点,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两个责任”、“两个全覆盖”的具体举措,是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落点,体现了中纪委提出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精神。

(二)问题倒逼,直指瓶颈

“老虎”、“苍蝇”一起打,高压反腐、严查“四风”问题,是带有“灭火”性质的“治标”之举,可以减少腐败和“四风”问题的“存量”,可以形成“不敢”的威慑效应和“大气候”;但形成“不愿”、“不能”、“不易”的制度机制,单靠严惩是难以奏效的。所以,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体现了反腐治腐的法治思维和理念。静态地看,一是要把“笼子”扎紧、扎实、编好,不能“牛栏关猫”;二要把“权力”关进去。动态地看,把权力关进笼子后,还必须“盯紧”、“看牢”,否则它今天伸出“一只手”,明天踹出“一只脚”,后天把笼子冲破整个“身子”都出来了,那“笼子”就失效了,整个努力就前功尽弃了。我们过去也不是没有制度、没有规矩,但慢慢地在“温水煮青蛙”的渐变中发生了“破窗效应”,制度、规矩就变成了“稻草人”、“纸老虎”。因此,硬要求、硬制度、硬规矩,需要硬监督、硬执纪、硬问责来保障;监督执纪问责不仅要硬,而且要常态化、常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否则,可能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我理解,这就是中纪委强调“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要义所在。媒体上一份“基于4009个有效样本分析”,归纳概括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关键是从严监督”的论断,也证明了这种理解。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自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一直延续至今;1992年十四大规定实行党的纪检机关和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一直延续至今;2001年,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了“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提出了“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的任务;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了“加强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这是岚皋改革的体制机制背景。现行县纪委派驻机构模式在体制机制上的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岚皋县推进改革的直接动因。岚皋县委书记周康成客观描述了现行体制机制的主要弊端:“长期以来,在县一级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中,一直存在着人员偏少、力量分散、监督乏力,也同时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岚皋县共有干部4139人,其中县直干部3364人、乡镇775人;纪检监察干部74人,其中县纪委机关23人,派驻机构27人,镇纪委24人。尤其是在县直有97个部门,按原来编制管理办法,县委按规定和要求只对27个部门配备了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但这些干部受到县纪委和部门党委的双重领导,在部门‘端人家的碗,受人家的管’,其自身的福利待遇、经费保障、工作分工、进退留转等现实问题受所在单位影响,致使他们‘监督领导怕穿小鞋、监督同事怕影响团结、监督下属怕背后使绊子’。同时,岚皋是一个山区小县,干部圈子小、流动慢,人际关系复杂,对执纪监督这样‘得罪人’的工作,干部有畏惧、戒备心理,干好了‘没朋友’,干不好又要担责,纪律监督成了‘稻草人’。在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要挑选一个合格的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实在让组织‘很头疼’,年富力强的不愿去,去了也是‘溜个弯就想转岗’;成长进步空间不大的怕得罪人,只想‘平平安安不作为’,时间长了,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岗位成了‘安置照顾性岗位’,机构多、人员散、力量弱的现状令人担忧。”这种状况在既存体制背景下很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直接影响到纪委职能作用的发挥,是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重要原因和症结所在,亟待以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破解难题、解除瓶颈。在监督虚化且难以为继的现状和问题倒逼下,岚皋县委、县纪委深刻认识到,调整监督机构、整合监督力量、重塑监督主体、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才是实现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又硬又强”的根本途径。

(三)从严治党,亟待破题

岚皋的改革,不是单枪匹马、单兵独进,而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如何在县域层面的破题、落地问题,呈现出立行立改、多处发力的探索态势。这一点很值得关注。在县域层面做实“全面从严治党”,既需要顶层设计、整体推进,更需要立行立改、坚持问题导向,在问题“聚焦点”和改革“成熟点”上大胆探索。他们先后推出的构建党员干部与群众“多见面常联系”机制、科学化“选人用人管人”机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五个不直接分管”机制、“为政不为”十三条问责机制等改革举措,也都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体现了一种勇于担当、大胆探索、务实创新的精神。中纪委调研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岚皋的改革精神是比较强的,三项改革都取得了成效”;在调研座谈中,发言者对此也给予了认同和肯定,他们说“责任担当意识强,推进改革本身就是证明”,“不仅敢做,而且做成了;不仅有担当,而且敢负责”,“改革抓到点子上了,做到群众心上了”等。这表明,岚皋的改革既体现了责任担当意识,也有群众基础和干部的认同。

二、改革的做法成效

(一)基本做法

岚皋县级部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简称“统派直管”,其基本做法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点:

1、改革机构设置。撤销岚皋县现有部门纪委、派驻纪检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暂不撤销),归口设置6个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名称分别为中共岚皋县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至第六纪检组,纳入县纪委“统派直管”,负责所有县直部门和单位派驻监督工作,联系党组织在县的省市驻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实现派驻纪检组“全覆盖”;各派驻纪检组副科级规格,行政编制各6名,计入县纪委监察局编制总额;领导职数一正一副,副组长安副科级领导干部配备,科级纪检监察员2名;对系统规模大、直属机构多、监督对象多的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局、卫生局、扶贫局、林业局、水利局、教体局、经贸局等部门,派驻纪检组成员兼任部门党组(党委)成员。

2、改革职能职责。应该说派驻纪检组的职能职责,在党章和相关文件中规定是清楚的。这里改革的含义在于,改变过去“纪检不纪检,杂事一大摊”、“种了人家的‘自留地’、荒了自家的‘责任田’”的状况。岚皋的做法是在改革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派驻纪检组的职能、职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突出主业主责,明确回答了“应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的问题。

3、改革运行机制。主要是确立三大新机制,即领导机制、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

——确立领导机制。一是明确派驻纪检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县纪委监察局职能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纪检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监督。二是明确派驻纪检组与归口派驻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归口派驻单位内设机构承担本部门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三是派驻纪检组与设置专项编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实行双重管理的国土局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关系在县的纪检监察机构是监督、指导、协作关系。

——确立管理机制。一是行政关系、工资待遇、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划归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县纪委监察局机关标准全额预算、统一划拨管理;二是通过建立业务管理制度、干部选任制度、考核考评制度、轮岗交流制度、后勤保障制度等,形成新的管理机制。

——确立工作机制。主要通过建立工作报备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约谈制度、巡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和问责制度等6项制度,形成新的工作运行机制。

4、加强组织领导。岚皋的具体做法是:县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派直管”改革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政府事务的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组织工作的常委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纪委书记和主管检查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兼任;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县委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做好“统派直管”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达到示范引领效果。岚皋在改革过程中,组织领导的保证作用是发挥到位的,得到了中纪委专题调研组的充分肯定。

(二)初步成效

岚皋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得到了中省市纪委的充分肯定。2015年3月,安康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作出了在全市推广岚皋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派直管”的决策,2015年5月3日,安康市委下发了《关于岚皋县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派直管”改革的指导意见》。先后有50余个地市县来岚皋进行考察学习。工作做法先后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纪检监察报、陕西日报、陕西电视台、安康日报等中省市主流媒体聚焦报道。

1、保障了“两个责任”的落地生根。落实“两个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但在旧体制框架下,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和监督责任承担主体,在实际上是同一主体,这就造成了“两个责任”的同时“虚化”,而主体责任被虚化的主要原因是“监督”成为摆设,这可能是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主要体制机制原因;在这种体制框架下,被设定的监督者“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监督不力”,是根植于体制机制的必然现象。大家在座谈中谈到,过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都是纪委纪检组主抓主管,成了“二合一”的责任主体,基本是“自己安排自己干、自己做给自己看”,“两个责任”实际上被同时“虚化”甚至“淡出”。“统派直管”以后,通过改革机构设置、制定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和派驻纪检组工作规程,明确了部门党委和派驻纪检组各自的责任,从体制机制上实现了“两个责任”主体的分离,解决了过去纪检监察机构责任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使“两个责任”真正落到了实处。

2、实现了派驻机构和监督工作全覆盖。有效的监督前提条件之一是监督者对监督对象的全覆盖,这在过去体制条件下是难以实现的,而且即使“覆盖了”,也只是多一些“摆设”而已。岚皋的“统派直管”改革,在不违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不增加编制总数的前提下,通过内部优化整合,成立6个派驻纪检组,由原来27名纪检干部监督27个单位,转变为6个纪检组36名干部监督全县97个单位,实现了现有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是监督执纪工作全面覆盖了全县所有部门,延展到了各行业单位,消除了监督盲区,解决了县级本门行政能编制紧、不可能点对点全面派驻的难题,为全面监督、监督常态化奠定了基础。

3、聚焦了“主业”,提高了监督效能。通过“统派直管”,改变了“纪检不纪检、杂事一大滩”的尴尬现状,解决了纪检监察干部职能“泛化”、主责“淡化”、主业“虚化”的问题,实现了从参与过程管理向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聚焦、从“分散式管理”向“聚指成拳”转变,突出了“主业”,集中了力量,提高了监督实效。据统计,2014年以前,各派驻(出)纪检组未独立查办过案件,2014年3月实施“统派直管”后,当年各派驻纪检组初核各类问题线索24件,立案11件,配合县纪委办案20余件;2014年,全县初核各类问题线索108件,同比增长77%,立案85件,同比增长66.7%。2015年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派直管”机制后,各派驻纪检组初核各类问题线索71件,立案14件,配合县纪委办案10余件;2015年上半年,全县初核各类问题线索124件,同比增长620%,立案48件,同比增长269%。

4、强化了监督职能,聚合了监督力量。实施“统派直管”割断了监督机构与被监督对象的经济利益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工作利害关系,避免了纪检监察干部“端了人家碗,监督别人软”,“升、迁、去、留”受被监督对象“左右”,“看单位领导脸色行事”等现象发生,解除了纪检干部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改变了受制于被监督单位的状况,增强了部门纪检工作的独立性,实现了部门监督专职化,强化了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同时,也改变了过去“一个人、一个章、办案难”的现状,改变了“单打独斗”的局面,力量得以整合,监督得以加强,形成了“聚指成拳”的效应,彻底改变了过去形同虚设的状况。

5、“派”的权威、“驻”的优势和“专”的职能全面加强。一方面,“统派直管”强化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在“双重领导”体制框架内实行纪检委对派驻纪检组的“垂直领导”,从根本上打破了“同体监督”的困局,构建了“异体监督”的新模式,体现了“派”的权威,增强了监督的真实性、独立性、专职性、约束力和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全面落实驻点巡查、工作报备、列席会议、征求意见等制度,采取对监督对象多、权力相对集中、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部门,实行派驻纪检组成员兼任部门党委(党组)成员等措施,充分发挥“驻”的优势,避免了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两张皮”现象,能够保证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常态化;同时,派驻纪检组成为专职监督机构后,“专”的职能得以有效加强,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如基础数据库建设、党风廉政档案建设、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等)得以日积月累的强化,可以实现监督工作的“哨位前移”、“动态掌控”和专门化、经常化、常效化,为“减少存量”和“有效控制增量”奠定了基础和前提。

总之,“统派直管”改革产生了“凤凰涅槃”式的聚变效应,顺应了当代全面深化中国改革的大趋势,克服了过去体制条件下的一系列弊端,有效破解了县域层面纪检监察工作的诸多难题,是一次成功的改革实践探索。

三、改革的价值意义

放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推进党的纪检检查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审视,岚皋的“统派直管”改革具有诸多深层价值和意义。

(一)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意义重大

权力需要监督,缺乏监督容易滋生腐败、滥用权力,但有效的监督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前提和条件:一是必须对其监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二是监督制约的力度必须与监督对象的职位和权力相适应;三是监督制约过程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过去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体制,虽然是“派驻”,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是同体,上述三个条件基本不具备。岚皋的“统派直管”改革,最根本的变动是在坚持“双重领导”体制下,割断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初步显现的诸多变化和成效,主要来源于这一深刻变动。这一变动的核心要义是:(1)实现“两个责任”承担主体的体制性分离和“两个责任”的在职能职责设置上的双重落实、双重强化;(2)实现“双重领导”体制下一定程度的“垂直领导”,构建“异体监督”的新模式,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存在感、威慑力;(3)实现编制总体不增条件下的力量新整合和整合后的“监督”全覆盖,实现派驻部门监督机构和监督工作的专门化。

岚皋“统派直管”改革的经验,抓住了核心和关键,体现了监督工作的规律性,契合了改革的基本方向,证明了党的纪检体制改革顶层设计和落点选择的科学性,有借鉴价值和推广意义。由此带来的启迪是,根据中央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部署,在中央以下层面,也许可以把在一定的范围推进“垂直领导”、“异体监督”作为改革探索的重要落脚点。目前,安康市委已发文在各县区推广这个经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这个经验能否在全国县域,甚至在县以上更大的范围内进一步探索、推广,改革的核心要义就是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确保监督的真实性、权威性、独立性和实效性,具体模式、方式可多种多样。比如安康市纪委书记陈俊哲提出“派驻模式应灵活”,“市县两级可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等模式,市级以单独派驻为主、归口派驻为辅,县级以归口派驻为主、单独派驻为辅”。

(二)岚皋推进改革的做法有借鉴意义

岚皋的“统派直管”改革,从2013年8月纳入县委议事议程,同年11月形成《岚皋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获市委、市纪委批复同意,到2014年3月“统一派驻、直接管理”的县级纪检监察机构正式对外运行,历时半年多时间,后又不断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现已初步形成相对完备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并取得显著成效,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其中可资借鉴的主要亮点:一是县委、县纪委认识到位、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大胆探索,体现了强烈的改革担当意识,得到了中纪委专题调研组的肯定;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现行体制的弊端和问题研究认识透彻,改革的落脚点选择准确,对“破”什么、“立”什么有清醒的判断,能抓住关键和症结;三是既注重调查研究,形成完整可行的顶层设计,又注重在实施中不断调整完善;四是制度及时跟进,先后出台了十余项规则、办法、制度,有效支撑了新体制的运行;否则,穿“新鞋”、走“老路”,不一定能取得明显实效;五是组织领导有力,善于从实际出发,整合资源创新,破解了编制、人员、经费等诸多难题,实现了“资源配置最优化”、“改革风险最小化”和“监督职能常效化”。

(三)对落实从严治党有瓶颈突破意义

从严治党,关键在从严治吏;从严治吏,关键在监督。如果监督不力,甚至完全“虚化”、成为“稻草人”,要求再严、制度再严,都会因为“破窗效应”而“淡化”、“稀释”掉,使“严”字成为“摆设”;过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症结”和“短板”就在监督成“摆设”上。“统派直管”改革从体制机制上破解了县域范围内的从严监督的难题,藉此可以形成真实有效的监督,形成监督的全覆盖、常态化和规范化、制度化,可以把“监督执纪问责”挺到前沿,可以在县域范围内不断“减少问题存量”、“有效控制增量”,形成“从严”的大气候、大环境,变“从严治党”的“漏气”环节为真正管住“关键少数”的“铜墙铁壁”。这样,从严治党的整体格局才能真正形成。

四、完善改革的建议

(一)镇纪委怎么加强

“统派直管”实现了县级部门监督工作的全覆盖,那么下一步镇纪委怎么加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采取什么模式,应依据党章党规,从实际出发;但在镇一级如何落实“两个责任”、如何解决镇纪委监督工作的实际问题,克服体制机制弊端,增强监督的真实性、权威性、独立性,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实实在在的约束、威慑,却是无可回避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镇域范围内的“两个责任”落实和有效监督问题,那么会出现县域范围内的“两个责任”落实和监督执纪问责的不平衡问题,监督的全覆盖将大打折扣。所以,镇一级监督体制机制的改革,应当成为“统派直管”改革的续篇。只有镇级层面的有效监督问题解决了,才能形成真正的县域全覆盖。

(二)研究工作规律

新模式、新制度、新机制条件下如何形成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督,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派”的权威如何进一步增强、“驻”的优势如何进一步发挥、“专”的职能如何进一步实现,尤其是“派”、“驻”、“专”三者如何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再比如,已经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在执行中需要积累经验、发现规律、不断完善;还有如何构筑新型监督关系,实现“两个责任”落实相互促进、有机结合,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强大合力;如何全面实现派驻纪检组的职能,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把监督执纪问责与教育、警示和有效预防结合起来;如何实现监督的常态化,使监督无时无处不在、时时处处有效,成为迅速及时执纪问责的“利剑”“铁拳”和有效遏制违纪违规现象的“铜墙铁壁”,等等。

(三)加强队伍建设

在过去的体制条件下,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疏远了“主业”,很少办案或者几乎不办案;新体制条件下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回归纪检监察“主业”,必然凸显“本领恐慌”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本领,既是火烧眉毛的当务之急、又是长远发展战略奠基,应予以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新体制、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聚焦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动力,打造一支能监督、敢监督、善监督的干部队伍。要制定长远规划和短期计划,加大学习和业务培训的力度,着力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发现线索的能力、法治思维的能力、纪律审查的能力、组织协调的能力。

还有就是要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的“来源”和“出路”的问题。从“来源”上讲,要广开视野,跨部门选拔优秀人才,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锻炼优秀人才的重要平台;从“出路”上讲,要把表现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提拔到重要岗位去担任领导工作,从而形成“优”进“优”出的人才进出机制和促使纪检监察干部发奋有为的动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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