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镇安县委、县政府认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五个长效机制,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宏观指导机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中央、省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为重点,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遵循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基本原则,改进领导体制,完善责任措施,强化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格局。通过改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全面深化,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有效落实,探索创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的自觉性显著提高,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机制的有机统一,达到有效控制各级党员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和保护党员干部的目的,实现全县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领导机制
县上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成立了由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县级六套班子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分头包抓分管部门和联系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坚持每年有侧重的联系包抓一个重点单位,为全县各级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全面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教育责任、监督责任和示范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经常性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总结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调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探索创新源头治理机制。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坚持实行各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安排部署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每年至少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教育课,每年至少对新任领导干部和群众有反映的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至少研究解决一个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运行机制
各级各部门坚持每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部署,逐级分解任务,层层签订合同,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及完成时限;每年7月份对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半年检查和通报;年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每年3月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要求,制订并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坚持开展每年元月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月活动。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突出一到两个主题,分层次、多形式的在党员干部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教育,不断深化广大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树立警钟长鸣思想。
四、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机制
一是强化年度考核。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经济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与定期定量考核相结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与年终全县党建与经济工作一并考核,对各乡镇、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全面考核与通报。二是强化平时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按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要求和阶段工作部署,定期不定期的对各乡镇、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导。三是强化重点考核。在年度与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县上每年确定5个重点乡镇、10个重点部门(含2个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队,进行重点考核。四是强化综合考核。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两个层次进行,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乡镇、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考核按年度考核办法,实行量化打分,按实得分值确定等次;对领导干部个人考核采取无记名测评的办法,按测评满意率确定等次。县上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作为乡镇、部门评选先进、报批文明单位和个人奖励、提拔任用、公务员评定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是严格领导责任追究。从今年起,对乡镇、部门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民政等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或下属人员阻挠、干扰查办案件的,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对下属工作人员存在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故意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对辖区内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次是严格工作责任追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对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部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黄牌管理,当年不予评定综合奖,不予报批文明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予提拔任用;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部门,对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训诫谈话,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评定优秀公务员、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乡镇、部门,对主要领导、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责令班子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或组织免职。对因工作调动的,实行跟踪追究,不因工作单位的变化,影响责任追究。第三是严格直接责任追究。乡镇、部门领导干部凡当年廉政建设测评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凡连续两年廉政建设测评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凡连续三年廉政建设测评率低于三分之一的,给予警示训诫、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四是严格间接责任追究。对年度内乡镇、部门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且受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党政纪处理的,该乡镇、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予评定优秀等次,其中涉及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乡镇、部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文章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