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保持党的先进性是我们党面临的一大课题。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党风监督,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都将发挥重要的保证作用。
一、 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
长期以来,虽然在党章和有关文件中也有党内监督的一些规定,但比较零散,有的层次也比较低,不系统,不规范,执行起来有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力求党内监督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相互配套、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党内监督法规体系。《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凸显了制度的力量,《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勉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种监督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弥补了过去党内监督制度中存在的比较原则、抽象和监督机关难以把握尺度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的、具体的、严密的、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为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二、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保持党的先进性,一个关键的问题在于解决党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也是一个难点。《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其中内部监督措施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述职述廉制度、集体领导制度等,外部措施有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等,这些都强化了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弥补了过去党内监督制度的缺陷,抓住了关键。与此同时,为了使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落到实处,《条例》在第二章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
三、保持党的先进性,必须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保证。邓小平同志在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也就没有高度的集中。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条例》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就是发展党内民主、贯彻民主原则。《条例》的核心部分——“监督制度”一章,更是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内容,突出了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内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的问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就是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会增强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党内监督中的制度保证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是要增强四个意识,明确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党组织和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法定职责,形成抓落实的合力。
四、要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决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学好《条例》,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党内监督,牢固树立起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吴官正同志指出,加强监督不是跟谁过不去,也不是对谁不信任,而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我们的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把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确定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良苦用心,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做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参与监督的表率,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要在抓好管辖范围内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同时,增强纪律观念和群众观念,杜绝“家长制”作风,支持和保护党员依据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权利发表意见,随时随地接受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全面监督。要带头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坚持按党的章程办事,坚决克服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和庸俗作风。要正确处理接受监督与抓好工作的关系,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坚持大胆工作,敢抓敢管敢负责,不因加强监督而消极怠工,努力把自己负责和分管的工作搞上去,使两者相互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只要能够坚持做到光明磊落、遵纪守法,就不会怕监督,也不用怕监督。
五、要增强广大党员主动监督的意识
广大党员是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主体。因此,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自觉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参与党内监督,党员责无旁贷。没有广大党员的广泛参与,党内监督工作不可能取得实效。要在全党营造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参与监督、支持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使党内监督工作建立在更加广泛的基础上,动员广大党员自觉参与。广大党员必须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加《条例》的学习活动,做到熟悉和掌握《条例》,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监督。在参与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党员既要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敢讲真话,又要严格遵守监督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进行党内监督,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因为个人目的没有达到,就以监督为名故意刁难、无理纠缠,影响正常工作。同时,广大党员还要加强自我监督,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照《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以解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要增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监督工作的意识
各级党组织对党内监督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切实担负起对所管辖单位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责任,使党内监督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紧密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紧紧抓住《条例》规定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要把贯彻执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分析在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薄环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党内监督在制度框架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出现随意性,杜绝滥用监督权利侮辱、诽谤、陷害他人的行为,确保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调查研究,重视研究党内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使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七、要增强各级纪委监督检查的意识
加强党内监督既要靠党员领导干部的内在自觉,同时也离不开外在监督检查。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监督成效的大小,取决于监督检查力度的大小。过去一些法规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不力、执行不力、检查不力。各级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和维护党的纪律的专门机关,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协助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坚决做到遵守《条例》不动摇,执行《条例》不走样,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确保党内监督工作取得实效。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用好《条例》这一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纪检职能的“尚方宝剑”,抓住机遇,乘势前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所属单位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及时将执行《条例》的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要认真纠正、严格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真正做到有章必循、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用纪律来保证《条例》的落实。要认真查处各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压制批评甚至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同时,各级纪委自身也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促进党内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文章来源:(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