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投资体制改革 拓宽源头治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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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以及中纪委、省、市纪委三次全会部署,加快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进对投资活动的监管,最大限度地 预防和治理投资领域的腐败问题,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投资体制的建立,是我们今年的一项新任务。对其要进行研究探讨,做好此项源头治腐新工作。

    一、 提高认识、明确投资体制改革重要意义

    据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已于去年底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补充、修改后将择期推出。这表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今年起将全面进入深水区。要想切实推行投资体制改革,一场“思想上的洗礼”成为必需。

    1、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同志今年四月在我省考察时指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对于整个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认真学习总书记讲话,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理清改革思路,澄清认识误区,明确前进方向,是全党当前的重要任务。

    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摈弃“唯GDP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长期以来,许多地方将GDP作为考核政绩的标准。为片面追求GDP,地方政府就主要在投资方面做文章。在一些地方几乎是一任领导,就有一期工程,班子一换届,工程就可能没人收尾。投入了资源,增加了GDP,却没有相应的收益,不少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还造成社会财富的减少。还有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不计成本,把当地的工业用地全部批完,拼资源、拼消耗,使得未来的发展没有了余地,为实现短期目标牺牲长远利益,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证明,高质量、高效益的投资应是市场导向型,符合市场运作规律;但政府主导下的投资往往演变成领导人利益导向型,常常只符合人事运作规律,致使投入产出率很低。为提高投资效益,减少政绩工程,增加利民工程;减少官办工程,增加民办工程;减少重复工程,增加补缺工程;少花钱,多办事,追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必须通过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吸取“政治理论营养”,更新思想观念,端正政绩观,加强群众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2、实现政府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投资体制改革实际就是经济领域的政府改革,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理念,政府有关部门要减政放权,“自废武功”,突出市场的导向作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自主权一步步扩大,在项目管理上也实施过大包干、法人监督制、项目监理制等一系列改革,但并没有深入触及计划经济中投资体制的根本——依靠行政权力对项目进行审批。由于政府并不比企业更了解市场,依靠行政审批大量的具体项目很可能是低效的。而且市场有着自身的规律,投资存在周期性的特点,有着很强的时间性。过于繁琐的审批制,往往会造成时间拖的过长因而错过最佳的投资机会。通过投资体制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参与,把这项功能留给市场,掌握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法和调控手段,才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起“公共服务型政府”。

    3、深入源头治腐的重要举措。旧的投资体制基本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四位一体”模式,即项目资金从国家到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其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等基本被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封闭的状态下层层审批,缺乏有效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层出不穷的腐败。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投资也经常成为权力寻租的场所和中介,一些地方公路建设和房地产土地批租等领域出现的问题,就暴露出体制缺陷。通过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缩小政府审批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民主、公开的运行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促进勤政廉政。

    二、 深化改革、 创新投资体制核心内容

    当前的投资体制改革应围绕“培育市场、规范行为、完善管理、强化调控”展开。总的方向是要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多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做到“该管的坚决管好,不该管的坚决放开”。具体把握以下重点:

    1、要深化行政性审批、投资方式以及管理方式的改革。

    一是进一步扩大和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对投资项目按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需要利用国家财政性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仍维持现有的审批制管理办法,但要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需要国家财政性资金支持、但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安全、重点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的重大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办法。政府每年要修订《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在这个《目录》之内的如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方面的项目,要报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在《核准目录》之外的,不使用政府投资、能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和落实建设条件的一般竞争性产业项目,无论规模大小,政府均不再审批,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二是按照不同性质的投资项目规定不同的投资方式。对于一般性的投资项目将完全放权给企业投资主体,在符合法律以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企业作为出资主体自主决定投资额度和方式。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备垄断性的项目,试行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领域要体现“国退民进”思想,缩小政府直接投资的领域,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投资,调动社会各界的投资积极性。

    2、改进和完善政府投资管理。

    要提高政府的投资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时一律要过三关:一是完善咨询评议论证制度,提高透明度。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二是对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三是政府投资项目要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建立健全“三项约束机制”,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一是政府投资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对于不具备自行投资能力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代建制。项目审批和建设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二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计划主管部门将各部门财政性投资资金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三是投资额度管理约束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程序化、制度化的投资额度审核管理模式,科学编制投资额度概算,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3、加强和改善对投资的宏观调控。

    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具体包括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信息引导、产业准入、信贷政策、投资补助、政府直接投资、利率、税收、贴息、和政府必要的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等,引导社会的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实现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调控目的。

    三、强化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投资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端正认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章立制,共同监管,反腐倡廉。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四部分。

    1、强化投资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

  
一是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明确各类投资管理主体的责任,投资决策方案责任人和审批责任人均对决策方案承担责任,使投资决策者的利益与投资项目的成败建立必然的联系。彻底改变以往那种项目成功了可以显示政绩,失败了只当是交学费,不负任何责任的做法,对投资决策失败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严格可行性论证制度。时下,许多地方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实际上变成“可批性”论证,为了项目能获得批准,不惜违背科学和客观实际而作假,其项目建成后效益可想而知。今后,对此要追究论证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经过可行性论证认为不可行的项目,坚决不能建设,并应给得出“不可行”结论的论证单位一定的奖励。三是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后评价是在项目建成运营之后的若干年内根据其实际运营的结果,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质量进行的评价。政府每年可选择一批重点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和投资研究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发现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同类项目建设提供借鉴。四是建立公正、科学的评价考核机制。评价考核应包括对资本投入项目和对投资管理责任主体的考评两方面内容。还要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给予客观评判,并落实必要的奖惩措施。

   2、编织投资体制改革的监督网络。

   一是行政执法监察制度。开展专项性督查活动,每年选准几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执法监察,以发现苗头性问题,解决倾向性问题,不断规范投资活动的实施行为。二是财政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为投资活动提供市场规则,当好市场裁判,保护企业正当的投资行为;同时加强对投资营运的监督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投资行为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三是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监管力度,强化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确保投资款专款专用。四是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五是各项外部监督机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群众,还有新闻媒体等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制约。

   3、优化投资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所有投资主体在国家没有禁止和限制的产业领域投资,在市场准入方面一视同仁,享有同等待遇。任何地方、部门和行业不得自行设置障碍,垄断投资活动。二是净化招投标市场。所有达到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均需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对目前普遍存在的议标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打破行业垄断,大力培育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招投标市场,强化政府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促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三是发展和规范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投资中介服务的市场化。工程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资产评估等机构承揽项目,要逐步限制直至取消由政府部门行政分配任务或受行政干预的不规范议标等“黑箱”操作方式,一律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同时可有限制、分步骤的向外资开放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引进国际竞争,促进各类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增加政府投资审批部门工作透明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各类需审批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深度、项目审批条件、审批时限、需报送的相关材料等及时向社会公示,以便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监督;同时要努力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对越权审批或审批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的部门或直接责任人,要追究相关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增强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五是规范投资领域的行政性收费。对该领域各类不合理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4、加快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是全面清理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用的要调整、修订或废止,适用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二是加快投资方面的立法。尽快出台一些针对投资领域特定范围、特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严格的引导和约束。

文章来源:陕西省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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