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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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我们党历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诬告陷害现象。党章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党纪处分条例将诬告陷害他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列出处理的具体办法。这些规定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亮明了严肃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的态度。

但在现实生活中,诬告陷害现象仍时有发生、难以杜绝。如何正确对待诬告陷害?是意志消沉、一蹶不振,还是斗志不减、一如既往;是忧心忡忡、耿耿于怀,还是宠辱不惊、淡泊自然;是缩手缩脚、干劲全无,还是敢于担当、奋发有为。个人对待诬告陷害的表现,直接检验着党员干部的政治涵养、个人修为和从政心态。

正确对待诬告陷害,首先要有闻过则喜的胸怀。古人云,“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事修而谤兴,德高而毁来”。一个人要想干成事,难免会碰到各种艰难险阻,包括诽谤陷害。对此,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始终以党的事业为重,以人民为中心,面对尖锐猛烈的批评、不留情面的指责、有失偏颇的评价,拿出豁达大度、虚怀若谷的姿态,以光明磊落、坦然自若的襟怀,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胸怀宽广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同志关系就融洽了,工作中的矛盾自然就减少了,诬告陷害也就能够避免了。

其次要有容人容事的雅量。“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常言道,身正不怕影子斜。如果自己确实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能够问心无愧,就不怕别人说三道四。回溯历史,齐桓公不计私仇,拜管仲为相,终成霸业;唐太宗摒弃前嫌,重用魏征,留下君臣佳话。《尚书》曰:“必有忍,其乃有济。有容,德乃大。”度量大了,能容的东西多了,就不会因为无辜和委屈失去理智、乱了方寸,就不会因为被诬告和陷害而一时气馁、颓废消沉,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

最后要有相信组织的淡定。党员干部面对诬告陷害一定要信任组织,按照程序和要求向组织把情况如实说清,相信组织会有全面客观的判断和正确适当的处理。对一个人清浊优劣的评价,取决于其一贯的表现和日常的言行。个别人的诬告陷害,可能会引起不明真相同志一时的议论,但终究是见不得阳光、经不起核查的,不可能左右公论,更难以影响组织对被诬告同志的客观评判。党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经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如果没有发现被反映人违纪违法的证据,也会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同志澄清正名,送上组织的关心、爱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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