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咸阳市长武县按照市纪委同级监督工作要求,结合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制定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暂行规定》。
该规定实施的对象为全县各级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是指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作。该县要求,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同时,对未落实该规定的,该县纪委依情节分别对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党纪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