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现有普通高等学校62所,目前在校大学生已达80多万人,是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经费来源多样化,特别是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数量急剧上升,导致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有了土壤和条件。针对这种严峻挑战,我们省纪委审势度势,理清思路,健全制度,强化责任,自觉把加强对高校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放到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特别是在组织查办全省高校的94起腐败案件过程中,在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注意在求实上做文章,在创新上动脑筋,取得了治标与治本的双赢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全省高校的改革和发展。
一、牢固确立“有案就查,决不手软”的指导思想,坚决查处大要案,严厉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
在建立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进一步确立,招生录取、经费使用、学科发展、机构设置、基建项目安排、设备物资采购、干部聘任和奖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扩大。在这种情况下,过去被称为“清水衙门”的高等院校,受社会上一些腐败现象的侵袭,不断滋生各种腐败问题。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省纪委共受理全省教育系统来信来访1700余件(次)。根据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案件线索,我们积极组织和指导省高校纪工委在初核、立案的基础上,三年多时间共查办案件94起,处分91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400多万元。分析我省高校近年来查处的94起腐败案件,改变了人们对高校是“清水衙门”的定式思维,看到了这些案件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大,其性质特点令人触目惊心。
1.经济案件排序在前。三年多来,在查处高校职务犯罪中,经济犯罪共86件,占案件总数的91%。经济犯罪又以贪污受贿为主,已逮捕的7名校级领导干部中,都是因受贿罪被判刑。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基建项目上,有6位校级领导因在基建工程上受贿而入狱。
2.大案要案逐年增多。省纪委和教育纪工委在全省高校查办的36件案件中,其中有20件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达20人之多;其中18起案件属于大案要案,占案件总数的50%。
3.涉案职级不断攀高。三年来,全省高校系统每年都有厅级领导干部涉嫌经济犯罪被捕,特别是2004年,涉案的厅级领导干部3人,处级干部11人。涉案领导干部的职级出现了逐年攀高的态势。
4.案中案相继上升。原陕西经贸学院的团伙经济案件中,涉案金额600多万元,涉案人员达33人,其中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2人,是建国以来陕西高校涉案人员最多的经济窝案。另外,陕西石油化工学校领导班子中有4人因受贿而被捕,宝鸡文理学院院、处级领导有5位因基建受贿被捕,西北政法学院基建处有4位处级干部被司法部门立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希贵金属研究所3位正副所长因贪污问题被学校纪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立案调查。
二、透过现象看本质,剖析案件寻找规律,深刻认识新形势下高校滋生腐败案件的沉痛教训
高校一直被誉为教书育人的神圣殿堂,为何近几年腐败案件易发高发?为了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每办结一起案件,省纪委就要求省纪委主管案件的副书记、常委组织高校纪工委和发案高校领导班子,及时召开“透视案件历数付出的惨重代价,深挖根源剖析吸取的沉痛教训”专题座谈会,注意引导大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紧密联系每个案件的不同特点,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析共性查找规律,深刻认识高校滋生的一连串腐败案件,让党员干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让组织付出了高昂的“学费”,同时也让我们清醒地看到了高校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像警钟惊醒我们深思,像红灯引起我们高度警觉。
1.信念动摇,个别党员干部的心灵发生了扭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出现了日益多样化的趋势,导致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在逐步转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社会上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的丑恶现象,对高校党员干部必然产生腐蚀和影响,特别是高校内部利益的多元化、分配差距拉大造成某些领导干部的心理严重失衡,从而产生了“笑廉不笑贪”和“靠山吃山,靠权吃权”的糊涂观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抬头,理想信念发生扭曲,最终滋生腐败的思想和行为。省纪委查处的案件中,凡涉案的当事人在悔过书中都写到,因为自己经受不住改革开放的考验和各种腐败现象的诱惑,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放松自我改造和严格要求,在糖衣炮弹面前做了“俘虏”。这说明,涉案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动摇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校正,最终把辉煌的人生葬送。
2.教育薄弱,使少数党员干部失去了正确的人生导向。由于高校特殊的性质所决定,重专业知识、轻廉政教育的现象比较常见,法纪教育存在较多的盲点。特别是有的高校在党风廉政教育中“走过场”、“秀形式”,对一般党员干部抓得紧,而对领导干部放得松,总认为领导干部党龄长、资格老、觉悟高,自我“免疫”能力强,受不受廉政教育问题不大,所以就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没想到正是对领导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廉政教育忽视放松,使个别领导干部失去了正确的人生导向,在人生十字路口徘徊不前,崇尚以权谋私是有本事,讥讽廉洁从政是“死心眼”,耻笑艰苦朴素是“土老冒”,把过去追求的远大理想鄙视为精神锁链,不以为然地由公仆蜕化成罪人。从查办的案件说明,每一个人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既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一劳永逸,接受思想教育是每个人毕生的使命,领导干部也不能背离这一基本法则。
3.制度缺失,使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近几年来,高校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原有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新体制的需要,新的制度和措施还未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上出现了空档或死角。另外,绝大部分高校领导干部是某一学科或专业带头人,正常的学术研究、教学任务很重,对党风廉政的制度建设这个重要环节抓得不紧,致使权力部门制度残缺不全,个别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如陕西教育学院发案时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全校仅有500名教职工,竟然设有54个银行账户,财务不做预算,财务处长李虹乘机将880万元公款先后几次倒出去,在社会上融资牟利,给学校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4.监督乏力,使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有了“保护伞”。有些高校个别领导嘴上讲要接受监督,而内心却惧怕监督,甚至反对监督,特别是有的“一把手”作风霸道,践踏民主,唯我独尊,大搞一言堂,接受监督异化成了粉饰个人腐败行为的时髦用语。延安大学校长惠延德在榆林高等专科学校任职时还同时兼任学校招标组组长、基建组组长,学校制定决策向来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别人敢怒不敢言,由于失去监督,结果他受贿61万元,被追诉54万元。监督成了“聋子耳朵样子货”,对腐败分子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5.查处不严,助长了腐败分子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由于认识上的错位,一些高校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对一般性的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的决心不大、力度不够,反而是能包则包,能捂则捂。出于感情的因素,认为一些干部工作辛苦,成绩比较突出,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所以对一般违法违纪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要处罚也是敷衍塞责,甚至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党纪法规失去了刚性约束,犹如给高校一些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撑了一把“保护伞”,助长了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原经贸学院查处的成教院、学生处、财务处、总务处,每个处都有小金库,院领导明知道各处室私设小金库违反规定,不但不查,反而在这些小金库中拿额外好处费,无形之中怂恿了财务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结果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党员干部达33人,占全院教职工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5人,占教职工人数的1.5%。这方面的教训极其深刻。
三、积极组织和指导高校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在预防上下功夫,注意把发案的教训转化成治本的“教益”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了深入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我们在认真汲取全省高校个别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沉痛教训的基础上,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牢固确立纪检监察工作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新理念,结合新形势下高校在管人、管钱、管物方面的新特点,要求高校纪工委指导各高校认真研究富有科学创新性、求实有效性、便于操作性的措施和对策,并一项一项督促落实,使全省高校腐败案件易发高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营造出了“读书思廉、立身保廉、教人育廉”的良好氛围,促进了高校的全面建设快速稳步发展。
1.树立“预防腐败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指导思想,选准预防的主要对象,避免打击重点出“偏”。高校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的“一把手”,在反腐倡廉中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他们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整个校园就会风清气正,出现思廉、倡廉、保廉的新气象。反之,“一把手”成了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的“活教材”,就会误导党员干部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离经叛道,引起大面积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改变“领导得病,给群众吃药”的思维习惯,旗帜鲜明地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防止把主攻对象选“偏”。2004年5月,省纪委根据高校领导在基建问题上频繁出事的现象,和教育纪工委专门召开全省高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工作会,以贯彻“两个条例”为主题,由省纪委主要领导作党风廉政建设辅导报告,省委常委、教工委书记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部署。这在省纪委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引起了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强烈反响,为有效遏制全省高校腐败案件上升的势头下了一剂“猛药”。
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的原则,提高预防的聚合力,避免力量分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项举措“三足鼎立”,才会相得益彰,相映生辉。因此,指导高校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过程中,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原则,应注意提高整体聚合力。首先,省纪委督促省教育纪工委,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把在全省高校比较有影响的案件编写成《陕西省高校警示教育案例选编》,2004年以延安大学校长惠延德受贿案件为题材拍摄《一个大学校长敛财的代价》警示教育片,在全省高校广泛开展“党旗在我心中,我为党旗增辉”的主题党课教育活动。省纪委领导和省教育纪工委的同志深入高校对科级以上党员干部作“警示教育”专题报告108场,使“廉洁是做人的根本,清白是为官的瑰宝”的朴素哲理,在大家的脑海里打下了深刻烙印。其次,针对发生案件的高校不同程度存在制度缺失,或执行制度不规范、不到位、不严格的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省纪委历时两个月,会同省教育纪工委、省检察院对高校基建中所引发腐败案件较多的问题进行多次调研,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先后起草了《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高等院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于2004年底正式颁发,对全省高校基建工程招标和物资设备采购起到了规范和制约作用。第三,为了提高制度的“刚性”约束,十分注意对管人、管钱、管物的“实权人物”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对干部授权时,加大拟任干部廉政考察,预防“带病”上岗;在对干部施权中,进行跟踪管理,预防“染病”在岗;在对干部收权时,严格离任审计,预防“瞒病”离岗。在深化教育中强化制度建设,在强化制度建设中实施全程监督,始终坚持“三管齐下”,有效地提高了预防的聚合力。
3.敢于纠正和查处有腐败苗头的人和事,注重预防的严肃性,避免工作力度疲软。不可否认,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大查处大要案,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但大要案毕竟是极少数,而预防治本则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如果对身边的腐败现象和苗头持“小泥鳅翻不了大船”的麻木态度,置若罔闻,放任不管,必然会出现量变到质变,“小苗头”酿成大要案的现象。因此,我们注意引导各高校联系查处的案件,“痛定思痛”,把全省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最新成果推广和运用到高校反腐倡廉工作之中,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行为和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干部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干部。据统计,2004年省纪委对新任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11人次,全省高校党委同下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194人次,任职前进行廉政谈话357人次,进行诫勉谈话22人次。“响鼓常敲重槌,警钟不忘长鸣”。积极在全省高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犹如筑起了一道组织监督的屏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到了廉政预警、动态监督、有效纠错的综合功能。
4.与时俱进,不要让案件牵着“鼻子走”,善打积极预防的超前量,避免制定决策太晚。中央关于《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高屋建瓴地对加强预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措施,蕴藏的思想内涵十分丰富,对指导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紧密结合高校自身的特点,省纪委政策法规室与省教育纪工委共同组成课题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撰写出《关于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省教育纪工委以《实施纲要》为指针,围绕高校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意见和细则,提高了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多年来,我们借助高校理论研究人才集中的优势,在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引起了中纪委和教育部等部门的关注,2004年10月在中央颁布《实施纲要》前夕,中纪委、教育部将我省列为全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三个理论研究点之一,两次召开“高校职务犯罪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座谈会”,这是对我们工作的充分肯定。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加强全省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研究,仅凭纪检监察部门孤军奋战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了扩大理论研究队伍的规模,我省于今年4月在西安交通大学成立了廉政研究所,聘请省内外知名法学、管理学、政治学、心理学的10名教授、8名博士,组成阵容强大的研究队伍,着眼于提升理论研究的层次和品位,截至目前这项工作已出现了很好的发展势头。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在我省联合召开了“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会”,50多名专家参加会议并进行了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对我省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也将有效地带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不断向新的领域延伸,向新的高度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