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必经的法定工作程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纪依法办好案件的重要保障。所谓“协审”,就是针对基层纪检组织人员配备少、专业化程度低的实际,由县级审理部门,在其查处案件过程中,协助进行证据鉴别、事实认定、程序把关,并依据政策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依其权限,最终进行实体处理的审理方式。其含义主要有两点:一、是根据基层纪检组织无法独立完成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为在基层案件检查工作中落实案件审理制度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二、是在遵守“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案件检查工作制度前提下,为保证基层办案程序合法和提高办案质量,由上级纪委指导下级纪检组织完成案件审理过程的一种工作方法。
“协审”制度具有以下优点:(一)“协审”制度有利于明确办案主体,夯实基层纪委、纪检组的办案责任。根据“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申诉”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的规定,由基层处分批准机关受理和处理。这样,既能保证落实案件审理制度,又能明确办案主体,增强基层纪检组织的办案责任感。(二)“协审”便于上级审理部门与基层案件主办单位及时沟通,纠正问题。“协审”是由县纪委审理室指导下级完成案件审理过程的一种工作方法,具体形式采取县审理室与基层案件审理承办人员“面对面”共同进行,因而能够具体指导和纠正基层办案中普遍存在的办案文书不规范、提取证据程序不合法、采取办案措施不当、手续不完备等具体问题,预防出现“夹生案”。(三)“协审”中县纪委只对案件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便于下级党委和纪委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时,能充分考虑违纪人员的认错态度、平时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党政纪条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违纪人员量纪处理。尊重了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对所管辖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查处权。(四)“协审”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党政纪案件审理和量纪的统一尺度,有效防止因地域、人员业务水平等因素所造成的量纪畸轻畸重问题的发生,维护党纪政纪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同时,能够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申诉复查、复议案件的出现。
在实践中推行“协审”制度,提高基层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办案件工作质量,既是理论创新问题也是方法改革问题,要切实推广开来,抓出成效,还需要做大量艰苦的工作。
——认真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把好“协审”案件质量关。第一关,案件初审关。由基层办案单位按照“查审分开”的原则,在县纪委分片包干负责督导工作的同志协助下,对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并对主要的错误事实进行核实,防止人为主观因素的介入。第二关,案件审核关。审核关是案件在基层通过初审后,将全案送县纪委,由县纪委审理室与办案单位“面对面”地再次进行审核。对“协审”中发现的问题,案件审理室逐一登记并出具补充调查或补办“协审意见”的手续,由办案单位继续办理,直至办理结果通过“协审”,确认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方可提交基层党的组织讨论研究处理。第三关,“处理恰当”关。基层纪律检查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对违纪行为不敢抓、不敢查的现象,尤其是个别单位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放弃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问题,致使一些严重违纪问题,该处理的没有处理,或没有得到严肃处理。针对这些现象,在“协审”过程中县纪委首先要给基层办案单位提供政策依据,并加强对执纪过程的指导,帮助他们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正确量纪、恰当处理,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加强对基层纪委纪律处分执行的监督检查,维护“协审”案件的严肃性。纪律处分决定和其他纪检监察措施是否能按规定的程序顺利执行,直接影响对违纪者的处理和惩戒。据了解,基层纪委、纪检组在纪律处分执行环节中容易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个别乡镇出现过处分决定不向违纪人员送达、不在违纪者所在党支部宣布的情况,甚至出现过受重处分的人员职务、工资该降低而不不降低的严重问题。为此,在协审过程中,县纪委对案件定性处理提出意见的同时,还要对处理决定做出后的有关执行事项逐一提出要求,告知处分批准机关应当认真按照有关政策和纪律条规把处分决定严格执行、落实到位,并按程序向有关机关报告。县纪委严格要求基层纪委、纪检组在案件结案后,必须将《纪律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装入惩戒卷,交回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统一保管。2002年以来,全省各县纪委、监察局每年都由审理室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当年全县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执行、不回告的,追究了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保证了党政纪处分切实落实到位。2004年,汉中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有关事项的处理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转发执行,进而从制度上为严格执行处分决定不走样提供了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协审”工作规范运行。为规范案件“协审”工作程序,实现“协审”工作制度化,防止出现各行其是、花样翻新的随意性,失去“协审”工作的严肃性,全省各县纪委、监察局从审理工作日常管理入手,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定了案件审理责任制,明确了审理工作人员职责,并将其履行职责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2003年宁强县纪委、监察局相继制定了《县纪委、监察局协助乡镇和部门纪委纪检组审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和《县纪委、县监察局案件审理工作程序》,用刚性制度规范案件“协审”工作,并做到要求明确,可操作性强,有效地减少或消化了“主观人为”的成分,规范了“协审”工作的健康开展。
——明确职责,充分尊重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案件查处权。推行“协审”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基于个别乡镇纪委和派出纪检组的力量薄弱和专业化程度低、业务能力不强的实际,而采取的一项指导性工作措施,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基层案件检查工作中更好地落实案件审理制度,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为了充分发挥基层纪委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各县纪委、监察局对基层纪委的审理工作,不能大包大揽,要在“协助”二字上下功夫,协助基层克服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协审过程中,县纪委的同志要充分尊重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案件查处权,做到“协审”不越位、参与不越权、指导不武断。对违纪人员的最终处理,要认真按照分级办案、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党组织依其权限进行处理,保证他们正常行使其权力。
通过“协审”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促进县纪委和基层纪委工作的双向互动,经验的双向交流,不仅提高了基层案件审理的质量,而且有利于提高基层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