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构筑起道德与利益相统一的社会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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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当代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直接影响和危害政府形象、政府威信的首推腐败。腐败有多种表现形式,就我国腐败官员的情况来看,在生活中有贪图享乐、挥霍浪费、赌博嫖娼等表现;在工作中有贪污受贿、买官卖官、徇私枉法等表现。这些年在我国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腐败的集中表现就是“权力寻租”、以权易钱,他们或是以“收费”、“摊派”、“提成”、“回扣”、“索要”、“卡拿”、“罚没”等方式直接收取租金,或是以“公款吃喝玩购”、以“私费公报”等公款消费行为间接获取租金。

  腐败愈演愈烈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公职人员主观上缺少甚至丧失必备的道德自律精神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公职人员来说,由于利用掌管的权力谋私往往能给他们带来比正当获利方式更大的好处,这就对他们形成了极大的诱惑力。公职人员自己抵御这种诱惑力一般靠两条道德心理防线:一是由良心维系的罪感,二是由荣辱心维系的耻感。有罪感则会怕良心负疚痛苦而不愿做以权谋私之事;有耻感则会怕失去面子、获得骂名而放弃以权谋私的打算。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作用越来越大,衍生出拜金主义;消费档次的不断出新,衍生出享乐主义。在此双重影响下,一些不具思想免疫力的公职人员的道德价值观发生逆转,原有的道德心理防线开始崩塌、解体。在他们看来,与金钱、享乐相比,良心和面子根本不值一提。于是,他们再也不肯白白放过权力寻租的机会。

  在世界范围内的道德伦理体系内,公众要求政府官员充当“公仆”的角色。其目标函数是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甚至要求政府官员在很多场合下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来维护公众的利益。这一点在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眼里是“天经地义”的。但在经济学家看来却不切实际。经济学的出发点是经济人,其特点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由于政府官员也是独立的经济人,那么要求政府官员“个人利益最大化”函数修正为“公共利益最大化”显然是有违经济人的假设前提。

  意识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在大量权力寻租行为只有收益而不付甚至只付很小成本,没有或鲜有风险的“社会存在”面前,让人们不去选择获利最大化的权力寻租行为,几乎是没有任何希望的。如果现实生活中的道德总是与社会存在以及人们的实际利益不一致或相互冲突,即按道德做事的人总是得不到利益,而按利益做事的人总是得到利益,那么社会所宣传的道德就很难被人们认同、接受,从而出现马克思所说的利益让思想“出丑”的情况。

  从客观上讲,要想使说教的道理被人接受,就得设法让道理与利益统一。即让现实的利益符合说教的道理,让利益权衡的结果与道理相一致,让不按道理行事的官员得不到利益并且受惩,使按道理行事的官员得到应得的利益或至少不吃亏,这当然首先是制度安排的事,但同时也离不开道德建设。

  道德同法律不同,它是一种无形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其建立和形成是一个长期积累、约定俗成、习以为常的结果,其作用发挥主要取决于个人的自觉遵从。传统的道德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似乎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往往试图不切实际地设计、规划以达到某种“道德理论状态”。

  传统的道德建设的做法往往是,政府以道德为己任,并在道德建设中起主导作用,一方面把“去私为公”的高尚的统一的道德观作为道德建设的惟一目标,倡导所有社会成员一心为公,无私奉献;另一方面,以为通过广泛的道德宣传,不断树立各种道德典型,搞一些文明窗口之类的方式,就可以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事实上,为实现某种道德理想状况而推行的一些措施,恰恰破坏了道德调节的无形力量和道德形成的文化传统,事与愿违。实际上,只有个人才是道德的主体,只有个人的自由意志才能做出道德判断,也只有在适当的社会氛围中,个人才能将自己的道德判断付诸实践。

  从传统道德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来看,一方面,道德建设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政府,是一种社会行为。要使公民接受一定的道德观念、伦理评价,国家要花相当的费用,这里就存在一个道德建设的投入产出问题;另一方面,道德建设更主要的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一种个体化的实践,社会固然可以宣传各种高尚的道德观,但当人们的实践经验与道德思想不符时,他们就会改变自己的观点。

  传统的道德建设过分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而相对忽视了道德的可行的个人实践。国家试图设计、创造社会的道德秩序,不仅提出道德建设的目标,而且要用自身的力量去改变所有人的伦理行为。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当国家作为道德建设的主体时,需要投入的资源是多种多样的,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使得这些投入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往往成了不求效果、不求回报、不计成本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道德建设的效益。二是国家作为主体的道德建设,往往将重点放在直接倡导某种道德行为规范,这种以采用道德灌输、树立道德典型来替代个人作出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做法,收效不甚理想。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使“以德治国”这一新治国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其政治统治绩效。这就必须探寻并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切实可行的有效的利益激励与回报机制,努力探索在道德建设中如何从实际利益的保障或残缺上,使真正立足道德践行的人得到“好报”,老实人不“吃亏”,使道德缺损者或败坏者受到惩处。构建这样的激励机制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利益回报的评价机制。一定的道德行为是否应当获得实际利益的回报,要通过相应的评价机制来确定。缺乏正确评价的道德行为既不具备社会的实践意义,其所获取的利益回报也会因可能产生的随意性而失去激励作用。与此相关联,经由科学评价后的道德行为,必须获得相应的行为回报,即奖优惩劣,这应当具体体现在物质利益、精神奖惩以及对不同行业社会成员的考核、评比、使用等环节中。

  (2)道德利益回报的保障机制。要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保障措施使具有良好道德操守的人获得现实的政治、物质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利益。要通过这种保障在全社会传播一个明确的信息:践行良好道德的人不会遭受实际利益上的损失。

  (3)道德利益回报的反馈机制。一方面,要通过这种机制,对道德利益回报的评价、奖惩是否得当,是否获得人们的共识,以及是否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予以反馈,使道德建设的激励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另一方面,要通过对道德回报的宣传、舆论工作,营造一种有利于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有利于弃恶扬善,使道德回报的实施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对道德进步的激励作用,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总之,“以德治国”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提倡和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同时更需要民间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自觉践履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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