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检监察协会学习资料(2025年第2期·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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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这些部署彰显了对行贿行为零容忍的决心,为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指明了方向。安徽省纪委监委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强化对行贿、介绍行贿、洗钱等腐败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聚焦不法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主要手段、重点领域、集中人群,推动海关系统探索建立行贿企业联合惩治机制,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纵深推进铲除“围猎”污染源。

安徽:探索制定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

机制工作指引

安徽省纪委监委坚持守正创新、积极探索,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强化对行贿、介绍行贿、洗钱等腐败关联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一、突出问题导向,增强制度针对性。一是深学习。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作出的“受贿行贿一起查”重大决策部署,贯通学习中央办公厅《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中办发〔2021〕38号)、中央纪委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纪发〔2021〕6号)等要求,吃透制度规定,把握政策边界。二是实调研。省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带队,组织开展“完善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课题调研。课题组在对16个省辖市开展书面调研的基础上,赴合肥、马鞍山等地调研,召开省市县4场座谈会,与13家职能部门的47位有关负责同志座谈、访谈,多方听取意见,力求同题共答,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综合形成了课题调研报告,为起草《工作指引》打牢了基础。三是抓落实。针对调研中发现的行贿人信息通报不到位,职能部门对惩戒行贿的政策依据、惩戒措施、惩戒流程不明确等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中纪发〔2021〕6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有关部门、行业惩戒行贿规定,推动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工作指引》初稿形成后,两次征求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33家省直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

二、突出法治思维,增强制度法理性。一是在惩戒原则的把握方面。《工作指引》明确了联合惩戒行贿的4个基本原则,即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惩戒,实事求是、坚定稳妥,标本兼治、系统施治,依规依法、保障权利,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化对行贿人的全链条惩戒,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二是在惩戒范围的把握方面。《工作指引》依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建设管理的意见》(中纪办发〔2022〕5号),将联合惩戒行贿人的范围明确为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查处的、认定在党的十八大后实施行贿的行贿人。三是在信息通报的把握方面。《工作指引》坚持“谁查办、谁通报”,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行贿行为所涉领域等,明确了行贿人系具有党员身份公职人员、党外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以及系市场主体的,通报行贿人信息的相应时间、通报单位、通报方式、通报内容、通报渠道等。

三、突出务实管用,增强制度实操性。一是明确了惩戒措施。相关单位接到行贿人信息通报后,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给予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限制任职、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限制评先评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11个方面168项惩戒措施。二是明确了惩戒程序。有关单位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过集体研究,按照规定程序,公平公正作出对行贿人实施惩戒的决定。三是明确了惩戒反馈。相关单位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反馈处理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相关单位反馈的行贿人处理结果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行贿人信息库中及时更新行贿人处理情况。

 

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探索建立行贿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坚决铲除“围猎”污染源

驻海关总署纪检监察组聚焦不法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主要手段、重点领域、集中人群,推动海关系统探索建立行贿企业联合惩治机制,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纵深推进铲除“围猎”污染源。

一、从严惩治行贿行为,让不法企业“得不偿失”。把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与严肃查办海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紧盯向多人行贿、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等行贿行为,对重点行贿人深挖细查、坚决惩治,强化“不敢贿”的震慑。一是持续加大行贿企业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惩治海关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态度不变、力度不减,同时依法查处那些处心积虑“围猎”海关工作人员的行贿人,特别是对那些随着海关工作人员岗位交流而“漂移”行贿的进出口企业,做到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该处理的坚决处理,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二是持续加大行贿企业非法获利追缴力度。以深入推进“直属海关单位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和监察措施使用改革试点”为契机,深化运用“室组地”“组地关”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完善与地方纪委监委在重点行贿人线索移送、措施使用、联合办案、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行贿企业所获不当利益的追缴力度,让行贿企业付出应有代价。

二、从紧压缩行贿空间,让不法企业“无机可乘”。在加大行贿企业惩治震慑的同时,推动海关系统内外部多方共同参与构建对行贿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明确相关单位部门具体职责,凝聚内外联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作合力,进一步压缩行贿企业对海关工作人员“围猎”的空间,形成“不能贿”的约束。一是推动构建海关内部联合惩戒机制。强化系统内配合贯通的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推动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组织海关稽查、风控、缉私、口岸监管等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围绕不法企业“围猎”较为集中领域存在的行贿风险及时分析研判,丰富行贿企业信息数据库,对其采取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罚款、降低享受海关惠企政策待遇等多种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展示曝光。二是探索建立海关外部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各直属海关积极探索与系统外部协同联动惩治行贿企业的有效途径,对被海关列为“黑名单”的行贿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行贿人信息,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实施精准惩戒,形成“一处行贿、多方受限”的惩戒格局。

三、从实遏制行贿念头,让不法企业“望而却步”。注重把办案与治理相贯通,对查办的不法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案件进行“解剖麻雀”、找准“病灶”,围绕企业“围猎”较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等深化治理,阻断行贿与受贿的勾连途径,同时加强以案示警、以案释法,让企业逐步打消行贿念头,形成“不想贿”的自觉。一是聚焦行贿案件多发领域深化治理。在连续三年牵头开展海关系统执法领域和非执法领域专项整治、专项监督的基础上,2024年又深入推进“海关重点领域廉洁风险专项治理”,围绕诱发海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关商不正当经济交往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等开展系统整治。以关企座谈、入企调研、邀企监督等多种方式双向互动,让广大进出口企业在参与海关治理中,增强构建亲清政企关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聚焦典型案件查办深化成果转化。组织编发《党的十九大以来海关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党的二十大以来海关系统7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拍摄《国门卫士岂容违纪破法》《纵深推进海关反腐败斗争》等系列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的同时,强化对行贿企业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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